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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5-08-05 14:35
  • 索引号:430S00/2025-15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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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523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厅局(省属高校、企业)及中央在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711



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职称评审监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等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职称评审组织实施中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个人,以及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进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全面监管、分级监管、问题导向、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工作要求,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加强职称评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推进职称评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监管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全省职称评审监管政策,加强全省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准备案的高级职称评审单位进行监管;对市州、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机构等组建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抽查;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健全违规行为处理机制。

第五条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职称评审综合监管;对核准备案的市州中级及以下评审单位进行监管;承担省厅委托的对高级职称评审单位的监管工作;审核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材料,监督评审程序合规性;受理职称评审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六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职称申报及评审等工作进行监管。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监管工作,负责对本行业、本系列核准备案的评审单位进行监管;受理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审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第八条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是职称评审工作的责任单位,直接受理本评审委员会、本单位职称评审的信访事项与投诉举报,会同相关部门做出调查结论,并告知相对人。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监管对象与内容

第九条对申报人的重点监管事项: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工作经历、职称、学历、劳动关系、社保缴费记录、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手段进行职称申报;

(二)未按规定渠道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通过不正当途径申报;

(三)隐瞒道德失范、违纪违法等问题,在影响期内申报职称或由此导致评委做出错误判断;

(四)在提供职称评审材料中存在论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等造假行为;

(五)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六)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伪造事实对其他申报人进行举报,发表不实言论或蓄意制造舆情线索,造成不良后果;

(七)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条对评审专家的重点监管事项:

(一)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

(二)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三)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

(四)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五)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

(六)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

(八)不遵守职称评审封闭管理等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对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的重点监管事项:

(一)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

(二)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和评议结果;

(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

(六)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职称评审中干扰评委评审,影响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对评审单位的重点监管事项:

(一)未按规定制定职称评审办法、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等;

(二)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核准备案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

(三)评审专家管理不规范,推荐遴选、培训考核、退出惩戒、责任追究等机制不健全;

(四)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专家组、对评审专家情况进行保密;

(五)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六)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

(七)评审前,未按规定将参加评议人员名单、审核情况、评审方案等按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和卫生系列需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组织职称评审或者委托评审不符合职称政策要求,未及时对应当公开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备案;

(九)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评议结果表决,委托其他人员代替未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进行投票,评审通过票数未达到出席专家总数2/3的要求;

(十)利用职称评审权限垄断申报评审渠道,未按规定作出回避决定,人为操控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巧立名目额外收费或高额收费,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勾连等;

(十一)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线索未及时调查核实,申报人申请复查、投诉渠道不畅通;

(十二)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申报人所在单位的重点监管事项: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未按规定公示申报材料,未履行集体研究程序进行推荐。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未及时调查核实;

(三)未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四)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未按岗位管理相关规定,突破岗位结构比例或超岗位限额推荐或推荐人员的参评系列(专业)与岗位不相匹配;

(五)违规为与本单位无真实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人员申报职称,或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社保证明等手段为他人或中介机构申报职称提供便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管方式与措施

第十四条职称评审监管工作运用随机抽查、定期巡查、重点督查、质量评估、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通过现场观摩、查阅资料、访谈调查、互联网核验、大数据筛查等具体形式,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实施现场监管的,检查后需填写《湖南省职称评审工作核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

第十五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管理权限制定年度职称评审监管计划。监管计划实施情况于每年年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组建职称评审监督人员库,监督人员库一般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单位从事职称工作或监督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监管工作可采取组建检查组方式开展,每组在监督人员库中抽2-3人,检查组采取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审单位开展的职称工作进行核查;也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管工作要不断提升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职称评审网上巡查、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随机抽查系对拟开展评审或正在评审的评审单位开展的检查。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主要检查评审方案的制定情况、评审现场组织实施情况。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抽查高级评审单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不少于20%的比例抽查省直中级评审单位。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查所辖中、初级评审单位。

第十九条定期巡查系对评审单位在职称评审后组织的检查。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对其核准备案的评审单位开展,对评审申报、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备案等职称评审全流程进行检查。

巡查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可以全覆盖巡查,也可以按“双随机、一公开”部分巡查。结合评审结果备案、评审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在备案周期内对每个评审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巡查。

第二十条重点督查系对各级监管部门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系统疑点数据等反映的问题线索以及随机抽查、定期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等,按照监管权限,重点对评审单位进行督查。

第二十一条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评审委员会基本情况、申报审核情况、组织评审情况、评审服务及监督情况、评审结果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满意度等。评估结果按以下类别确定:

(一)A”类。评审委员会各项制度完备,执行评价标准和条件精准,评审程序严谨规范。未收到投诉反映,其组建单位不存在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违规行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量化评分90分以上。

(二)B”类。评审委员会各项制度健全,执行评价标准和条件基本准确,评审程序较规范。收到的投诉反映较少,经核实后,其组建单位不存在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行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量化评分70分至89分。

(三)C”类。评审委员会各项制度建立不完整、漏洞较多,评审管理松散、把关不严,执行评价标准和条件不严格,存在擅自变通的问题。频繁收到投诉反映,问题线索较集中,经核实后,其组建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的行为,造成社会舆情,严重影响职称评审工作声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量化评分69分及以下。

各评审单位要根据《湖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量化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见附件2)对其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认真开展自查和总结,形成《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自查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应评审单位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质量综合评估,确定评估类别并予以通报。职称评审质量评估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严肃查处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利用网络漏洞攻击信息平台、篡改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对非法中介组织、非法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

第二十三条申报人申报参加特殊人才评价、破格评价、基层有效评价的,各级评审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扩大公示范围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建立职称评审责任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监管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各环节严格落实“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管理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单位共同负责全省职称评审信用体系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监管职责汇总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依托国家和省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诚信档案库主要记录涉及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违规情形、处理依据、处理措施、生效时间、记录期限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记录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由相应评审单位予以撤销职称资格,并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应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称评审失信行为信息汇总,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湖南省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平台,用于对申报人、评审专家以及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信用核查。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三十条申报人所在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对各级评审单位开展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部门给予工作提醒,责令其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2项以上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消除影响。

(三)在一个备案周期内受到2次提醒或者1次约谈,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收回其职称评审权。

第三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结果按年度予以通报。对A”类评审单位予以表扬,可接受外单位委托评审任务。备案期满后,依申请可直接延续备案。对B”类评审单位在下年度职称评审中应随机抽查,定期巡查,督促其补齐短板弱项。备案期满后,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进行核准备案。对C”类评审单位责令整改或暂停职称评审,在下年度职称评审中予以重点督查;对连续2个评审年度均为C”类评审单位,按规定收回相关职称评审权限。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57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湖南省职称评审工作核查情况登记表

2.湖南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量化评分表

3.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估自查报告(模板)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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