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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全省劳务品牌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6-10-19 17:28
  • 索引号:430S00/2026-05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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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推动全省劳务品牌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6〕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推动全省劳务品牌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9月21日

推动全省劳务品牌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

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目的,坚持政府引路和社会参与双轮驱动、职业培训和专家指导双重赋能、劳务协作和吸纳就业双边发展、宣传推广和精准管理双向发力,确保劳务品牌建设更加规范、更可持续、更具规模。到2030年底,全省培育320个劳务品牌,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湘字号”劳务品牌,80个具有规模优势、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省级劳务品牌,120个劳务品牌优质培训项目,促进500万名劳动者在劳务品牌关联产业实现技能就业。

一、强化政府引路和社会参与

(一)立足地域特色产业培育建设劳务品牌。各地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劳务品牌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劳务品牌建设。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当地人力资源禀赋、自然资源优势、区域产业特色、非遗文化传承等因素,建立“全省劳务品牌培育建设指导目录”,用于发现培育劳务品牌。劳务品牌从进入目录到认定,应培育半年以上。

(二)聚焦重点领域打造“湘字号”劳务品牌。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养老护理、食品加工、图文印刷等产业,整合同类型、跨区域的劳务品牌,打造一批全国知名的“湘字号”劳务品牌。每个“湘字号”劳务品牌给予45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湘字号”劳务品牌建设方案另行制定。

(三)明确劳务品牌支持资金标准。省级劳务品牌支持资金为10—40万元,市级劳务品牌支持资金为5—20万元,县级劳务品牌支持资金为3—10万元。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省、市、县三级劳务品牌支持资金具体标准。所需资金从市州、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劳务品牌建设。鼓励各级人社部门委托合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门劳务品牌工作机构,组建协作联盟,归并同类型劳务品牌,承担管理服务、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价值维护等工作。已认定的劳务品牌可以子品牌的形式,纳入专门劳务品牌工作机构管理,建设单位作为关联企业继续参与母品牌建设,并可继续享受子品牌的支持政策。

二、强化职业培训和专家指导

(五)加强劳务品牌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鼓励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设立培训机构或联合其他培训机构,对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职业技能培训人次较多的劳务品牌,支持其建设单位或合作单位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对劳务品牌培育过程中产生的,尚未出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业态、新工种,鼓励劳务品牌建设单位牵头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成功立项、试点考核并终审通过的,由劳务品牌建设单位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提高劳务品牌优质培训项目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劳务品牌优质培训项目相关职业(工种)的,在其劳务品牌属地开展的相关职业(工种)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上浮50%。

(七)充实劳务品牌职业技能培训师资队伍。对省级以上技术能手、非遗传承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或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可直接纳入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管理,承担教学任务。市级以上技术能手、非遗传承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劳务品牌高技能人才,确有必要的,经市州人社部门申请,省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纳入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管理,承担相关教学任务。

(八)建立省级“劳务品牌专家智库”。吸纳在劳务品牌建设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院校、社会组织等领域的专家,组建省级“劳务品牌专家智库”,为劳务品牌提供政策研究、战略布局、标准制定、市场估值、法律事务等专项指导和服务。

三、强化劳务协作和吸纳就业

(九)健全劳务品牌从业人员长期稳定输出机制。对于“居民服务类”“住宿餐饮类”等技能通用型劳务品牌,强化省际、省内劳务协作,促进从业人员转移就业。对于“种植养殖类”“文旅手工艺类”等技能特色型劳务品牌,把握季节性用工特性,挖掘返乡农村劳动力、留守妇女、大龄农村劳动力的短期就业需求,促进从业人员灵活就业。对于“制造类”“建筑类”等技能密集型劳务品牌,加强用工信息对接,促进精准供需匹配,采取“区域间定向输出+企业直接吸纳”等方式,促进从业人员更高质量就业。对于“新兴产业类”(新就业形态)劳务品牌,加强与相关平台企业对接,在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维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给予专项指导,促进从业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离开帮扶政策会出现返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简称“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跨市、跨县就业人员,每年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所需资金由输出地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中列支。

(十)发挥劳务品牌吸纳就业作用。支持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和关联企业扩岗吸纳就业。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和关联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和关联企业上一年度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中列支。人社部门每半年统计一次各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数量。吸纳就业人数占同类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数量领先的,推荐参与表彰评选、参加劳务品牌会展,列入典型宣传案例。

(十一)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大力推广“劳务品牌+创业”模式,加大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引导劳务品牌创业项目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为其提供优质创业孵化服务。

(十二)支持劳务品牌关联企业和从业人员建设乡村车间。支持劳务品牌关联企业和从业人员围绕劳务品牌产业链,将生产、服务等环节拆分并转移至相关市场主体,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困难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支持认定为乡村车间,按规定享受乡村车间系列支持政策。

四、强化宣传推广和精准管理

(十三)积极参与和开展劳务品牌宣传活动。支持各级人社部门联合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线上线下融合的劳务品牌系列宣传,参加全国劳务协作暨劳务品牌发展大会等国家级会展活动,举办地方性劳务协作暨劳务品牌发展大会。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四)大力推广使用劳务品牌标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计并发布全省统一的劳务品牌基础标识。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设计体现地域特色、技能特点或行业特征的劳务品牌独有标识。基础标识和独有标识呈上下结构组合使用,整体形成各劳务品牌标识,供关联企业在活动开展、产品包装、服装设计等方面免费使用。鼓励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将劳务品牌标识注册为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十五)建立劳务品牌信息管理平台。完善“湖南省劳务品牌信息资源库”,强化对劳务品牌发现培育、发展提升、壮大升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发现培育阶段,注重差异化培育,避免同质化建设,动态调整“全省劳务品牌培育建设指导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认定劳务品牌;对无实质性进展、出现口碑下滑或市场反馈负面情况的,调整出目录。在发展提升阶段,综合利用税费减免、金融贷款、产业园区等政策,帮助扶持劳务品牌健康快速发展。在壮大升级阶段,组建劳务品牌产业联盟,推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领域产业布局。

(十六)完善劳务品牌定期复核和退出机制。各级人社部门定期开展劳务品牌复核工作。劳务品牌在通过复核后,可以按照原有标准和列支渠道,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年度新增从业人数少、人均月收入明显偏低、产生较大负面舆情、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职责的劳务品牌,复核不通过,列入重点帮扶名单,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开展重点帮扶。帮扶期间停发支持资金。帮扶期满后仍不能通过复核的,如属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由认定的人社部门择优更换建设单位;如属行业萎缩衰退等原因造成,取消认定。

本文件自2026年11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职能职责

2.湖南省劳务品牌标识使用指南



附件1

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职能职责

劳务品牌建设单位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负责劳务品牌具体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或龙头企业、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具体承担以下职能职责:

一、负责筹建劳务品牌

(一)在当地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分类发现、调查梳理、积极筹备,推动劳务品牌进入“全省劳务品牌培育建设指导目录”。

(二)按照人社部门的统一安排,做好劳务品牌的申报认定工作。

二、加强劳务品牌建设

(三)积极推动劳务品牌建设,收集劳务品牌产业行业相关信息,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

(四)挖掘劳务品牌核心支撑要素,总结劳务品牌推介要点,构建劳务品牌统一形象,塑造劳务品牌文化。

(五)不断完善劳务品牌服务规范、质量评价体系等,强化诚信经营和行业自律。

(六)建立劳务品牌关联企业和从业人员台账,按要求及时上传至“湖南省劳务品牌信息资源库”。

(七)鼓励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开展技能与服务创新,推进劳务品牌迭代升级。

(八)按照规范,设计体现地域特色、技能特点或行业特征的独有标识,与基础标识组合使用,整体形成本劳务品牌标识。

(九)授权关联企业合法使用本劳务品牌标识。

三、提高劳务品牌技能含量

(十)依托自有培训资源或委托其他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组织开展劳务品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十一)组织开展职业安全、服务规范、创新创业等培训,提升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十二)牵头或参与制定劳务品牌相关职业(工种)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十三)具备条件的,打造劳务品牌优质职业培训项目,建立劳务品牌技能大师工作室或专家工作室,培养劳务品牌技能带头人。

四、提升劳务品牌就业质量

(十四)积极与关联企业对接或与相关人力资源公司合作,促进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输出就业,建立常态化劳务用工渠道。

(十五)组建劳务品牌联盟,开展劳务品牌协作,建立跨区域劳务协作联动机制。

(十六)积极维护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权益,为劳务品牌从业人员创造良好就业环境。

五、扩大劳务品牌影响力

(十七)强化自有宣传阵地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线上线下融合的劳务品牌系列宣传。

(十八)有计划地开展劳务品牌展示交流、资源对接、技能切磋、文体互动等活动,充分激发劳务品牌活力。

(十九)宣传推介就业带动多、社会美誉度高的关联企业。

(二十)宣传劳务品牌典型事迹、典型人物、技能技艺、突破创新。

(二十一)积极组织关联企业参与各类展示交流活动。

六、规范使用支持资金

(二十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支持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十三)支持资金主要用于:

1.劳务品牌标识推广、信息维护;

2.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

3.建立劳务输出渠道,组织专场招聘会等;

4.开发劳务品牌专项职业能力技能培训数字课程;

5.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立项、宣贯等活动;

6.参与展示推介活动、投放媒体广告、开发劳务品牌门户网站;

7.聘请“劳务品牌专家智库”成员提供专项指导等跟踪服务;

8.其他促进劳务品牌建设的合理开支。

(二十四)管理多个劳务品牌的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单位),不得在各劳务品牌之间违规挪用支持资金。

七、接受人社部门监督管理

(二十五)定期向人社部门报告劳务品牌建设、管理、服务以及支持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十六)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支持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追回已拨付支持资金、取消未拨付支持资金等处理措施。



附件2

湖南省劳务品牌标识设计和使用指南

为塑造我省劳务品牌整体形象、提升辨识度,现对劳务品牌标识的设计与使用作如下规范。

一、设计说明

劳务品牌标识由基础标识和独有标识以上下结构形式组成。

(一)基础标识。图案为“劳务”拼音“LAOWU”首字母的演绎,整体呈碗状,寓意劳务品牌从业人员拥有金饭碗。基础标识放在下半部分,寓意以全省统一的部署谋划、统筹安排,托举起各地劳务品牌,助力实现劳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劳务人员高质量充分就业。基础标识如下图所示:

(二)独有标识。由各劳务品牌建设单位设计,要求能体现劳务品牌的地域特色、技能特点或行业特征,美观且有辨识度。

(三)组合样式示例:

二、使用场景

政府部门、劳务品牌建设单位以及经授权的市场主体可在以下场景应用劳务品牌标识:

(一)政策文件、工作报告、出版书籍等书面材料。

(二)政府部门官网、劳务品牌专题专栏等网站页面,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官方政务新媒体平台。

(三)劳务品牌发展大会、技能大赛、成果展、招聘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现场。

(四)宣传册、海报、折页等宣传物料,以及宣传片、广告片、线上直播活动等视频画面角标。

(五)相关职业(工种)的培训教材及证书。

(六)办公场所标识牌、背景墙、宣传栏等设施。

(七)名片、信纸、桌签、工作证等办公用品。

(八)从业人员服装、工具包等工作装备。

(九)文化衫、环保袋、文具等文创产品。

三、使用规范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标识。

(二)确保标识在最小应用尺寸下清晰可辨。

(三)标识不得用于与劳务品牌推广无关的目的。

(四)禁止将标识用于任何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劳务品牌声誉的场合和物料。

政策解读:《推动全省劳务品牌规范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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