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提函〔2022〕70号
黄芳委员:
您在省十二届政协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构建“生育养”系统化工程的建议》(提案第0639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根据我厅的工作职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您提出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中充分考虑夫妻的关联利益以及在推迟延期退休年龄的相关政策设计时为家庭留出权衡和选择空间的建议,很有建设性、前瞻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国家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规定,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无论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条件,均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法律、政策和制度层面,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结合您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按照中央要求,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另一方面,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巩固和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提高经办能力水平,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参保人待遇享受。下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同,更好的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同时,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反映,为国家制定和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提供参考。
二、就业保障方面
您提出强化育龄女性的就业保障,将反就业歧视法纳入立法规划的建议贴近实际,针对性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就业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保障我省妇女劳动就业权益,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我厅牵头建立了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省级协商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了人社、教育、司法、卫健、国资、工会、妇联、法院等九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内容,建立了解决就业性别歧视省级协商推进工作机制联络员制度,形成了部门协同配合、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保招聘信息不含有任何性别歧视内容,不得有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权益行为,从源头把关,确保妇女的就业和劳动权益得到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作为重点执法内容开展集中治理。针对招用、录用过程中歧视女性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约谈机制”,取得很好的效果。
结合您的指导意见,下步我们将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妇女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方面等权益,努力促进就业公平。
三、和谐劳动关系方面
您提出帮助女职工解决在处理家庭关系、协调“工作—家庭”冲突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为更好地保护新形势下我省女职工的劳动权益,顺应广大女职工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在全面总结《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的实践基础上,我省于2020年3月起开始实施《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重点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强调用人单位应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在劳动中给予特殊关怀,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一是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职责。明确用人单位负有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责任,要健全制度、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要在集体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并不得对女职工实行歧视性待遇。二是明确女职工“四期”保护内容。明确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具体内容,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减轻劳动量、工间休息和病假等特殊照顾。三是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要建立人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建立相关部门、工会和妇女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做好“提高卫生费标准”“强化‘四期’保护”“加强劳务派遣女职工劳动保护”“强化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责任”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多方面举措,进一步维护好女职工劳动权益,帮助她们协调处理“工作—家庭”冲突,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一是持续增强集体合同协商中女职工话语权。进一步严格执行“女职工在劳动中的权利义务必须由女职工自己参与决策”的集体协商基本准则,避免由非女职工群体成员代替女职工作出决策,侵害女职工群体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出现,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二是持续加大对提供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女职工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并鼓励以联合或者单独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女职工提供福利性1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规定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要为怀孕、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设施等。同时规定政府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可以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政府补贴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我们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相关规定,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快出台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三是持续关注和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针对女职工常常面临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身心健康压力较大的实际情况,我们将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筛查,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以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对女职工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加强女职工对于心理健康的认知和重视,为女职工排遣压力提供指导帮助,降低不良心理状况的影响。
结合您的指导意见,下步我们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大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侵害女职工权益违法线索;加强日常巡视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女职工劳动权益违法行为。
专此答复,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11日
联系人姓名、职务:王宝库,一级调研员联系电话:0731-849000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邮政编码:41000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