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1〕128号
舒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政策文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些年,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照顾和护理父母的压力不断加大,社会上关于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陪护假)的呼声不断。各地结合实际,在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陪护假)方面做了不少探索。据我们了解,目前已有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云南、宁夏、吉林长春、江苏淮安、广东广州等地,通过地方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计划生育实施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等,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陪护假),要求用人单位支持独生子女职工在父母患病住院期间进行陪护,并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至20天不等的带薪护理假。
2013年7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强调“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提出“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责任”,这些政策文件都为各省设立独生子女护理假(陪护假)提供了依据。目前,国家层面还未统一规定独生子女护理假(陪护假)。从各地独生子女护理假(陪护假)实施情况看,存在着比较突出的“落实难”问题。一方面,职工休假直接增加用人单位用工成本,用人单位支持职工休假意愿有限。另一方面,尽管休假前置条件已经相对宽泛,但职工担心就业岗位、工资收入、职级晋升等不敢提、“不愿”使用护理假。因此,需要统筹考虑护理假对单位用工成本、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以及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发展的关系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问题的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研究相关政策的可行性,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对有关假期设置予以规范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政策规定出台。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