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1〕103号
陈献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国企内退和退休人员到民营企业“再就业”的建议》(人大建议600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制定差别化的政策和创造适合老年人非全日制就业岗位的问题
目前,国家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近年来,我省在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我省先后出台了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八条措施等系列扶持政策,维护了全省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根据《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政府促进就业的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2019年末,我省劳动力资源5436万人,从业人员3666.48万人,就业基数大;“十四五”期间每年要完成城镇新增就业70万人,其中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万人,全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在40万人以上、加上企业失业人员、退捕渔民、退役军人、城乡“两后生”新增人员以及历年结转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基数大、就业压力尤其大。因此,我省现行的就业政策也是贯彻执行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重点是履行好保基本、保底线、保民生的兜底责任。随着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对有条件的国企内退和退休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上岗。
二、关于完善保障老年人再就业的政策问题
(一)关于“老年人再就业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如何签订,劳动报酬如何保障,发生工伤等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老年人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享受各种节假日、加班工资、辞退后的赔偿金等待遇。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老人,则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再就业则属于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往往只是用人方支付一定报酬,不用承担其他义务。
目前,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退休再就业人员就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退休老人特别是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时应该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协议,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约定好权责,以便发生用工争议时维权。
(二)关于发生工伤等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工伤保险政策体系构建也是基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畴。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重以及城镇化建设加快,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加入到了社会生产工作中,其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诉求也越来越强烈。因此,部分省份开展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但该项试点政策也明确了只适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国有企业内退人员若再就业,只要与其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可参加工伤保险;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人社部进行反映,建议人社部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退休人员“再就业”属于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3.退休人员“再就业”属于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