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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8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4-21 10:32

湘人社建函〔202148

教育厅:

张敏代表提出的《关于将义务教育阶段班主任津贴单列的建议》,收悉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考虑到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特殊性,国家从197911月开始,对中小学公办教师中担任班主任的部分教师执行班主任津贴。我省义务教育学校自2009年实施绩效工资后,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原国家设立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项目,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学校要完善内部分配,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并应当依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目前我省各地都按该规定执行。

二、相关政策。

(一)现行工资政策已取消单独发放的班主任津贴。根据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33号)和200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文件精神,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一是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二是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二)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制定属于中央事权2008年以前单列的班主任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的制定、标准的调整属于中央事权,由中组部、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负责。对于是否重新作为特岗津贴单独设立班主任津贴,省人社厅在有关场合向国家相关部委进行咨询,得到答复,按照现行政策,目前暂时不会单独设立作为特岗津贴的班主任津贴。

(三)我省教师待遇保障的做法。一是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待遇文件精神,健全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二是落实基本工资与相关津贴补贴。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高定、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时足额保障到位。三是确保绩效工资兑现。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固定安排20.77亿元,支持市县为义务教育教师兑现绩效工资,补助经费列入了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四是实施乡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2016年起我省对所有贫困县实施了乡村基层教师人才津贴政策。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教育人才津贴。所需资金按省拿大头的原则进行分担,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4亿元。从201991日起,扩面到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分为300元、150元两档。

三、建议的采纳意见及打算

张敏代表的建议,反映了中小学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工资待遇方面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对教师工资管理有很好的参考借鉴作用。下一步,省人社厅将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将适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代表提出的将班主任津贴单列的建议;二是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完善中小学绩效工资管理,促推明确在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里单列班主任津贴项目,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班主任倾斜,进一步体现对班主任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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