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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4-20 09:28

湘人社建函〔202131

省教育厅:

赵丛笑代表提出的《关于调整教师教龄工资的建议》收悉,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教龄津贴基本情况

教龄津贴是国家针对中小学教师出台的一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其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根据相关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每月发放3-10。我省是执行的这一国家统一政策。教龄津贴自实施起至今,国家一直未调整津贴标准。在实施初期,因物价和工资水平较低,教龄津贴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物价和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工资政策的不断完善,教龄津贴设立之初体现对教师职业特殊倾斜的积极作用日趋弱化。

二、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和我省教师待遇保障的做法

1.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制定属于中央事权教龄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的制定、标准的调整属于中央事权。由中组部、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负责。对现行教龄津贴标准较低的问题,省人社厅在有关场合多次向国家相关部委提出调整的建议,但因为牵涉的因素较多,国家暂未出台调整教龄津贴的相关政策。

2.教师的薪级工资体现了对资历的倾斜。教师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其中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师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了65个薪级,从20067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设置薪级工资,有利于教师经考核随工作年限的延长而增加工资,鼓励教师做好本职工作。

3.我省教师待遇保障的做法。一是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待遇文件精神,健全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二是落实基本工资与相关津贴补贴。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高定、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及时足额保障到位。三是确保绩效工资兑现。近年来,中央和省财政每年固定安排20.77亿元,支持市县为义务教育教师兑现绩效工资,补助经费列入了对市县转移支付基数。四是实施乡村基层教育人才津贴。2016年起我省对所有贫困县实施了乡村基层教师人才津贴政策。根据学校所在位置,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700元、500元、300元的教育人才津贴。所需资金按省拿大头的原则进行分担,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4亿元。从201991日起,扩面到全省贫困地区以外的县市区,分为300元、150元两档。

三、建议采纳情况和下一步工作

赵丛笑代表提出的调整教龄津贴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激发教师爱岗敬业、坚守岗位,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适时调整教龄津贴政策。同时,我们将和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导、鼓励学校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进一步向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倾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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