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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69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4-20 09:23

湘人社建函〔202129

省卫健委:

钟果林代表《关于支持化解我省乡镇卫生院困境的建议》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在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教师招聘、职称评审及提高待遇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倾斜政策,鼓励卫生专技人才扎根基层奉献,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等方面提供人才支持。

二、现行政策

(一)乡镇卫生院工资制度。乡镇卫生院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两类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两类卫生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机关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平衡的原则掌握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二)一次性抚恤金相关政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10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待遇倾斜政策。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乡镇工作人员的待遇倾斜政策:一是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二是实施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津贴。2013年,我省建立片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津贴,对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片区农村卫生院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人才津贴。三是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工资适当高定,可提前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按规定予以高定一级或二级。四是实施医疗卫生相关岗位补助和津贴。从201811日起,对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400元标准给予职业风险补助。在基层医疗机构中设立全科医生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标准发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五是出台《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卫发〔20183号)等文件,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采纳情况

根据工资制度的设计构架,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是基本平衡的,部分专业技术、特殊岗位人员收入水平还略高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因为各地财政保障不同,对乡镇卫生院相关政策的落实和保障造成一定困难。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配合卫健、财政等部门优化医疗机构的内部考核分配,强化分配导向。指导单位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坚持多劳多得,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并切实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二是配合卫健、财政等部门落实好湘卫发〔20183号和湘人社发〔201876号相关文件,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三是鼓励人才扎根基层。落实省委关于基层建设“1+5”文件,和继续实行大中专毕业生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基本工资高定、乡镇农林水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浮动与固定等政策。四是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建议调整事业单位的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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