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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5-14 16:24

湘人社提函〔202142

省卫健委:

刘激扬、刘颖、胡国安三位委员《关于加快省市共建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强化重大疫情应对能力的建议+关于加强后疫情时代基层公卫事业发展的提案+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的建议》0125并案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职称评审及提高待遇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倾斜政策,为鼓励卫生专技人才扎根基层,服务基层群众提供有力支持。

二、现行政策

(一)工资制度。乡镇卫生院和疾控机构分别属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在编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65,以下简称65号文)两类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两类卫生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机关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平衡的原则掌握”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二)待遇倾斜政策。一是乡镇卫生院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二是实施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津贴。对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含初级)的在编在岗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在片区农村卫生院工作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人才津贴。三是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工资适当高定,可提前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按规定予以高定一级或二级。四是实施医疗卫生相关岗位补助和津贴。根据《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22部委<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卫疾控发〔201712号),对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可分别不低于每人每月800元、400元标准给予职业风险补助。在基层医疗机构中设立“全科医生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标准发放,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医务人员工资待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湘人社发〔202014号),对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单位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工作编制内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五是出台《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6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卫发20183号)等文件,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突破现行绩效工资调控水平,给予重点倾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采纳情况

根据工资制度的设计构架,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是基本平衡的,部分专业技术、特殊岗位人员收入水平还略高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因为公益分类和保障方式区别和国家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与公立医院在薪酬制度和水平上有一定差别。乡镇卫生院则因为各地财政保障不同,对相关政策的落实和保障造成一定困难。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配合卫健、财政等部门优化医疗机构的内部考核分配,强化分配导向。指导单位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坚持多劳多得,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并切实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二是指导各市、县落实好湘卫发20183号和湘人社发〔201876号相关文件,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三是配合卫健等部门,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四是密切关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动向,和卫健、财政等部门一起,加强调研,探索优化政策措施,推动疾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与同级其他医疗机构工资收入水平合理衔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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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12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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