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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第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585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4-27 14:38

湘人社提函〔202124

省公务员管理局:

针对委员提出的问题,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基本情况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基于争议当事人的申请,法定专门机构居中作出调解意见或仲裁裁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防范和化解重大劳动关系风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就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整合了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和仲裁机构。2012年,人社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要求各地普遍建立实体化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2009年、2010年人社部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并于2017年修订。新修订的《组织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统一安排,1987,我省省厅层面成立的劳动仲裁处,各地成立了劳动仲裁科(股),2008机构改革,陆续改为事业单位,更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部分明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015年,又逢机构改革,省厅仲裁院恢复行政编制,改名为调解仲裁处,各地仍然延续仲裁院名称,但机构性质不统一。截至2020年底,全市、县人社部门有仲裁院136,共有专职仲裁员542人。市州14个仲裁院中,未参公管理单位6个,涉及专职仲裁员63人;县市区122个仲裁院中,未参公管理单位74个,涉及专职仲裁员175人。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面临的问题

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仲裁院性质不明确、不统一,没有全部纳入参公管理。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延续:一是制约了仲裁准司法制度优势的发挥。二是影响了争议处理效能的提升。机构性质问题,涉及职责定位、管理体制等方方面面,是统筹加强机构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的前提和基础。三是造成仲裁员队伍不稳定。全省专职仲裁员身份不统一,直接影响到仲裁员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四是不利于及时有效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由于近60%的仲裁院尚未纳入参公管理,导致仲裁员流失,仲裁公信力受损,不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加强和改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存在着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我们将积极向省公务员管理部门呼吁建议,在接下来的市州参公审批中将我省各市州、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全部列入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目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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