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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998号提案的答复(湘人社提函〔2018〕1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9-26 08:24
   湘人社提函〔2018110

  肖高君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中小学高级职称女教师退休问题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省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关心。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的中小学高级职称女教师延迟至60岁退休后,导致中小学校职称评聘矛盾加剧以及延迟退休高级职称女教师在编不在岗、在岗不教书、享受待遇与工作量倒挂的问题确实客观存在,因相关政策是国家层面制定的,省里没有调整权限,所以对于您提出的部分建议从省级层面暂无法解决,具体如下:

  关于中小学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原则上55岁退休,有独特教学能力和有工作特殊需要者由所在学校申报,经上级教育、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批,可延迟至60岁退休的建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规定: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按此规定,中小学校高级职称女教师除了本人提出申请外,应在六十周岁退休,省里无权制定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的规定。

  关于实行延迟退休高级职称女教师不占用学校高级职称职数的过渡性岗位政策的建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按此规定,中小学高级职称女教师不能评聘分离,评了必须聘用。此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的比例和结构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中小学校在现有高级职称女教师退休之前,无法腾出高级职称职数聘用其他待聘教师,省里无权违背国家政策制定实行过渡性岗位政策

  对于以上情况和建议,我们已向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反馈,建议其就中小学高级职称女教师延迟退休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研并向国家相关部门反映,便于上级部门了解下情、决策参考。

  关于对已延迟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女教师不从事与本职称相应工作岗位的按现从事岗位发放相应津贴和其他待遇的建议。中小学校可以进一步完善本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明确各专业技术岗位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要求和职责任务,把聘用合同建立在岗位职责要求和个人工作能力上,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严格进行绩效考核,确保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认真履职尽责,防止出现高级职称女教师不从事与本职称相对应的工作岗位却领取该岗位待遇的情况。

  专此答复,再次感谢您对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中小学教育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814 

    联系方式: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屈剑林

                 0731-84900030 1597314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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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998号提案的答复(湘人社提函〔2018〕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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