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C〔2018〕111号
李秀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全省教育部门国家公职人员(退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政策制定的权限在国家,现行政策具体规定是:
(一)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政策
2011年8月,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明确了机关公务员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标准,即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执行。为此,我厅印发《关于注意统一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几个突出问题操作口径的函》明确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与机关公务员一致。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
2008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明确了事业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标准,即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关于常宁市执行政策情况
经向常宁市人社局了解,其在民发〔2011〕192号文件下发后,没有准确理解国家政策,而是按照以往做法(在民发〔2011〕192号文件下发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一致的),教师也执行了该文件。直至《关于注意统一掌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几个突出问题操作口径的函》下发后,才发现执行政策错误,并自行予以了纠正。即事业单位仍执行事业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标准,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反映的教师与公务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一致问题,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我们也一直在向人社部进行汇报。据了解,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正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我们也会继续积极向国家反映,争取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731-82217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