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99号建议的答复(湘人社建函C〔2018〕108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9-25 16:39
湘人社建函C〔2018〕108号
吴文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享受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规定,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属特殊岗位津贴,执行范围是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同时,2006年国家工资改革政策规定“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在此项特殊岗位津贴实施时,我们曾就您建议中所提问题请示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答复此项津贴属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中的特殊岗位津贴,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执行的是公务员工资政策,因此目前不能执行此项津贴。
为此,您在建议中提出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要求参照执行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问题,目前没有政策依据。但考虑到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需经常直接接触农业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实际,我们将继续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5月16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731-82217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