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148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7-09-26 08:31
湘人社建函C〔2017〕23号
谭洪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所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与机关标准相差悬殊的问题确实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随后企业、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病故也调整和机关标准一致,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相应进行调整,仍执行原标准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因为待遇相差悬殊且矛盾越来越突出,各地反映强烈,要求提高事业单位标准。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政策均由国家统一制定,权限不在地方。我们已多次向国家反映,人社部也曾多次调研。由于机关标准过高,事业单位难以承受,企业职工攀比,而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刚刚并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因此,国家暂时未完善相关政策。
我们会继续向人社部反映,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26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731-82219277
总编号: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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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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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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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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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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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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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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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洪英 等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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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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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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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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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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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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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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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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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359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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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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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汝城县特殊教育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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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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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已将国家机关病故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由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并自2011年8月1日执行。现我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还执行病故仅发给20个月基本离休费的老标准,新老标准相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和20个月基本离休费,按最低离休干部离休费计算,差额在8万元以上。由此产生了机关与事业单位的新的政策不平衡。同为国家公职人员,死后待遇相差如此巨大,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家属的心,同时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公职人员心目中的公信力。
建议:针对上述存在的差距,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缩小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差距政策,确保事业单位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待遇一致,让人人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不让干事的人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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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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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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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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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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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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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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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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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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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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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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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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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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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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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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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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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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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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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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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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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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