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913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09-21 15:51

湘人社建函C201690 

  刘春花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为找不到责任主体的尘肺患者提供医疗费用

  (一)关于将尘肺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业病防治,预防是关键。我们认为,首先要强化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同时,对困难尘肺病人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在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的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精神,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落实大病保险政策,按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基本医保三个目录报销范围,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同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

  (二)关于在工伤保险基金里设“尘肺病救助基金”

  在工伤保险基金里设尘肺病救助基金,让尘肺患者获得医疗救助治,我们认为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但目前在我国尚无法律依据。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反映,并与财政、卫生、民政、安监等相关部门沟通,探讨建立尘肺病救助基金

  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已经明确了找不到责任主体的尘肺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救济途径。

  二、关于民政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

  (一)关于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救助

  我省规定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下步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病病医疗救助范围。低保保障的尘肺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民政医疗救助给予一定资助,同时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及家庭承担的合规自负费用,民政部门再按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如果尘肺病患者不符合低保条件,但是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按程序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二)关于将尘肺病家庭纳入低保

  我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明确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615号)规定,从201641日起,我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为220月。中央和我省政策明确只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才能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尘肺病患者中家庭贫困的,可经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等程序,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保障。

  三、关于建立尘肺病康复中心

  您提出的提高县级医院及乡村卫生院尘肺病的医疗水平,在尘肺高发乡镇建立尘肺病康复中心的建议,体现了您对尘肺病患者的关爱,也对我省县级医院和乡村卫生院尘肺病治疗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您今年提出的另一份建议《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尘肺病治疗投入及建立尘肺病康复中心的建议》(第1920号)中也同时提到了这项内容,省卫计委对该条建议高度重视,正在研究制定相应措施,进一步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

  四、关于对接尘企业的监管

  2012年以来,我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加强用人单位(煤炭生产企业除外)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重点开展了石英砂和金矿开采,石棉制品、水泥、木制家具制造、石材加工等行业粉尘专项治理行动,今年还将开展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行业粉尘的专项治理行动。

  2016年是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省安监局将会把您的建议内容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通过严格执法,开展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加强对接尘企业监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防护,有效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前期预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管理和防护设施、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自我保护意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另外,省安监局已与省卫计委联合提请省政府出台我省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将针对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际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具体问题;在新一轮行政许可改革过程中,省安监局密切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在投资立项许可方面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纳入了许可前置,为从源头上防治职业病打下了基础。

  五、关于简化尘肺患者的权益救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现有的职业病诊断程序中,劳动关系依然是诊断条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要求,省卫计委现正在抓紧研究简化尘肺病诊断程序、缩短尘肺病诊断时间的具体办法。同时,我们也竭力呼吁国家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在起草职业病诊断相关规章制度时,重点考虑简化职业病的诊断程序,也期待相关人大代表在下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过程中,提出该意见。

  感谢您对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531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212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913号建议的答复

9525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