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18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09-21 15:51
湘人社建函B〔2016〕110号
彭林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把村干部纳入城镇社保基本养老对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村基层干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力量,为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发展农村经济,服务农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养老问题都十分重视,从当时当地的实际出发,采取适当措施,尽力予以关心和照顾,取得了一定积极效果。
关于村干部的养老保险和离职保障问题,一直是中央和地方非常关心重视的问题,中组部2009年出台《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09〕7号)明确规定,在自愿参保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逐步为在职村党支部书记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对正常离任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村党支部书记,根据任职年限和贡献,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就我省而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离任村干部问题高度重视,2007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湘发〔2007〕10号),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现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按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困难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离职补偿制度。2012年《关于全省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的实施意见》(湘办〔2012〕31号)提出,适当提高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全省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有效保障村级组织运转和村干部的基本生活,2013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改〔2013〕10号)明确,对连续任职10年以上或累计任职15年以上,正常卸职、离任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纯收入、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村民平均水平的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2015年,进一步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离任村主干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将满10年以上条件的村主干纳入城镇社保基本养老对象的建议。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了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全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1995年启动,覆盖的是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象为与城镇企业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城镇户籍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1996年试点,2015年全面启动,覆盖的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及各级编制部门认定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2012年全覆盖,2014年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覆盖的人群是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现没有与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不具有城镇户籍,也没有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但可在户籍地参加国家法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考虑寻求在财力可承受的条件下通过增加生活补助等方式和办法来解决,并引导个人将该项收入增加作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我省目前个人缴费最高档次为每年3000元,政策规定有畅通的渠道,且我省已有个别县市区开始了试点,可以借鉴。同时鼓励村干部多缴费、长缴费,年老后享受较高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和个人可发挥个人储蓄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等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以提高个人养老保障水平,满足多方面的养老需求。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各地必须坚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严格按国家和省里统一政策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扩大范围,将不属于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纳入企事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但农村基层干部目前的待遇与他们的付出不相符合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可以寻求在财力可承受的条件下通过增加生活补助等方式和办法来解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会积极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反映,共同参与研究,努力改善农村基层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25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