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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常态下鼓励失地农民创业的建议(建议1392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07-15 17:47

  一、案由

  近几年以来,尽管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失地农民再就业工作的重视,但失地农民再就业并未让众多失地农民过上“失地不失业”的踏实日子。原由是绝大多数失地农民属于文化程度不高、剩余资金不多、专业技能缺乏的群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被排挤在就业大门外,他们的生活和生存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二、案据

  2015年,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调整年。日前,省委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大力推进全民创新创业,形成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新浪潮”。我认为,政府大力帮扶失地农民就业重要,但更重要的应该积极鼓励和大力扶持失地农民创业,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以输血转变造血”的长远持续发展规律,确实为政府释放失地农民就业难的压力。例如,株洲市天元区高塘社区,自2009年以来,分别集中征用集体土地3500余亩,1100余原住居民相继失去土地,由于株洲市委、市政府“先安置后拆迁”政策到位,失地农民均享受了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尤其重要的是由于该社区成立了多家集体控股、失地居民灵活参股的公司化经济组织,失地居民不仅成为企业的主人,同时也实现了在家门口就业创业的梦想。据统计,2014年,该社区失地居民人均收入达21000余元,年人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配发的各项福利达1200元,社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一年胜似一年。

  三、建议

  1、及时为失地农民划拨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土地对于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而言是唯一依赖的生存资本。因此,无论是失地农民还是失地农村集体组织,都渴望能及时得到政策规定的生产、生活安置用地,只要有了土地资本,失地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全有能力在土地上自主创业。

  2、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激发失地农民创业热情。近年来,各地政府均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定了一些帮扶措施,但只停留在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失地农民并没得到实质性和长远性帮助。如果政府能在失地农民创业方面多给予一些资金、小额贷款、税费等政策扶持,失地农民的创业热情会远远超过就业培训,同时,一人创业还可解决多人就业。

  3、失地农民集约发展的经济组织应享受当地最优政策。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各地城郊相继出现了“迁村腾地”实情,一些农村集体便纷纷组织失地农民成立了共同出资经济组织,并根据自身资源优势,组织失地农民生产经营,较好的解决了失地农民就业难题,但由于当前政策未涉及到这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致使这些企业未能享受任何政策优惠,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应鼓励扶持政策,帮助这类企业发展壮大,为政府分担失地农民就业的巨大压力。

  

  

  

  湘人社建函B〔2015〕88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92号建议的答复

  罗平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常态下鼓励失地农民创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所提的第二条“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激发失地农民创业热情”属于我厅的职能范围,我厅多数已落实或正在落实。为切实推动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我省围绕以创业培训为先导,以政策扶持为保障,以孵化基地为载体,以后续服务为手段的发展思路,建立了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近年来,提高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完善了税费减免制度。2012年株洲市被列为首批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走在全省前列。株洲市建立了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健全了一站式创业扶持服务体系,建成了创业指导服务网,充实了创业项目库和创业指南。针对失地农民有门面房、有征收款、想开店创业的特点,每年株洲市专门开设几期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有一定创业条件的失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后续服务,促进其成功创业。

  历年来,失地农民就业创业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完全失地后转为城镇户籍无工作的失地农民,可到街道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优惠政策;部分失地仍然为农村户籍的失地农民可享受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帮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只限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类的失地农民。我省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失地农村妇女个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积极向相关部门反应,进一步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投入和政策扶持,激发失地农民创业热情,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有力支持。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7日

  

  

  

  联系单位:省就业服务局培训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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