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地处湖南西部,为怀化、吉首、铜仁三个地级市的中心位置,是“中国冰糖橙之乡”、“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全国生态示范县”、“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和“中国最美养生栖居地”。2009年以来,麻阳立足交通区位及物产资源优势,在县城西北部规划3.42平方公里工业园区。2013年底获批省级工业集中区,目前建成区面积达0.53平方公里,有长寿产业园、锦江产业园、创新产业园三个工业产业园,入住企业8家(其中规模企业7家),在建企业2家,达成意向性入园企业2家。由于我县属后发展地区,县级财政资金有限,集中工业园区水、电、路、通讯及标准厂房、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招商引资难度大,以致集中工业园区建设进度较为缓慢。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相关报批报建费用占了较大比例。仅长寿产业园一期道路建设项目总投入约5000万元,报批报建费用就需要1043万元,占了项目总投入的20.8%。其中,报批土地148亩,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3万元(省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社保基金等865万元(省级300万元);工程建设缴纳劳保基金175万元(省级)。
建议省人民政府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集中工业园区建设支持力度,特别是水、电、路、通讯及标准厂房、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报批报建费用进行适当减免,或先收后返,以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湘人社建函C〔2015〕97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29号建议的答复
李卫林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减免麻阳苗族自治县集中工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报批费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
在用地报批环节,由省国土资源厅执收的非税收入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代征的有水利建设基金。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无法减免,理由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
省国土资源厅认为耕地开垦费无法减免,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根据《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0〕47号),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由占用单位负责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补充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计划补充但尚未实施的,以及补充的耕地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均应在办理批次或项目用地审核、审批手续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耕地开垦费不得减免。
3、水利建设基金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水利厅共同认为水利建设基金无法减免,理由如下:
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收并缴入省级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使用。根据湘政发〔2011〕27号文件及《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湘财综〔2011〕45号)规定,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标准缴纳水利建设基金,部分纯公益性事业建设用地可以免征,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减免审批。《建议》所述工业园区建设用地项目不属于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畴,原则上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此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必须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能先交后返。
二、社保基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社保基金是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缴纳的,无法减免和缓交,理由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并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分别下发了《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文件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保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具体补贴的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劳保基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为劳保基金不得减免,确有困难无力一次缴清的,可申请分期缴纳,理由如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等文件规定,劳保基金(社会保险费)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属于建筑企业应收工程款,是建筑企业缴纳建筑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来源。它既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是政府基金。
目前我省劳保统筹采取的是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管理机构按规定在建设工程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帮助建筑企业代收劳保基金,然后再付到各建筑企业劳保基金专户,并由各级劳保管理机构通过全省劳保基金监管系统监督建筑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一种代收代付管理方式。这种代收代付管理方式,一方面解决因业主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没钱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另一方面可监督建筑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保障建筑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每年我省各级劳保机构都接受审计部门审计,2011年国家审计署对全省劳保基金审计中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劳保基金应足额收取,不得减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为减少建设方筹集资金的压力,省劳保办实行劳保基金分期缴纳制度,对投资规模较大(3000万元以上)且分年度投资的新开工工程项目,一次缴清应缴劳保基金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首次缴纳不低于应缴总额30%的,其余部分可实行分期缴纳。
综上所述,上述收费均由法规确定,有明确的用途,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暂不能减免和先交后返。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7日
联系单位: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业务指导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