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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矿山企业亦工亦农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纳入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建议(建议1419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07-15 17:27

  “亦工亦农”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统称“亦工亦农人员”)是计划经济时期国有集体企业按计划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和合同制农民工,他们在企业普遍从事的是‘苦、脏、累、险’的工作,为企业发展和国家建设做出了贡献。一部分人在当时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目前已经年老体衰,疾病缠身,大部分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非常困难,他们要求纳入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以桃江县为例:据初步摸底调查,全县有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亦工亦农人员”近600人,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启动县属国有、大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以来,不断有大仑山煤矿、板溪锑矿、硫铁矿、西村金矿等国有矿山企业“亦工亦农人员”中的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上访市、县政府,要求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按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我省当前老工伤统筹管理政策,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针对的是国有集体企业有固定工身份的老工伤人员,“亦工亦农人员”不属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但从建国初期到国有集体企业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期间,国家对这类人员的待遇落实都有明确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际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问题的复函》(计劳业字[73] 5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71)国发文91号、《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因工致残的亦工亦农人员的保险待遇和退休工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给湖南省劳动局的复函》(82)劳险字23号)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国发[1984]88号)等均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单位亦工亦农人员因工死亡、因工致残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由企业发放有关待遇,原企业无法发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国资部门负责。

  按照上述政策,这部分人员的伤残待遇应当得到落实。同时,解决这部分人员的伤残待遇问题,关系到广大伤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建议从维护法律和政策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尽快将这部分人员纳入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

   

  

   

   

  

  湘人社建函A〔2015〕17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19号建议的答复

  符凤文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国有矿山企业亦工亦农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纳入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亦工亦农人员是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特殊用工群体,为国家建设和企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政策,亦工亦农人员不属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畴。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有相关政策明确了亦工亦农人员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的待遇落实途径,因此亦工亦农人员的相关待遇可依据原有法规政策规定, 由原渠道解决。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4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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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有矿山企业亦工亦农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纳入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建议(建议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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