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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有色金属产业职业病防治的建议(建议137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07-15 17:26

  湖南是有色金属大省,有色金属产业各项主要经济指标一直位居全国前列,为国家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与此同时,长期大规模的采选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危害,其中从业人员职业病情况尤为明显。

  一、我省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现状及危害

  1.现状。有色金属行业历来是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之一。在全国及我省历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有色金属行业的职业病患病率在各行业排名中均为第2位,占总病例数的20%以上。目前全省累计报告职业病7万余人,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2万余人,主要分布在规模以上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而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重灾区集中在防护条件较差的私营企业,很多私营企业基本没有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没被诊断的职业病无法统计。总体来说,我省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危害的形势很严峻。

  2.危害。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有着较为严重的危害。一是对人体的影响时间较长,使患者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长期痛苦。二是很多私营企业尚未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给患者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三是由于行业职业病人较多,造成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四是如果职业病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将逐步损失行业劳动力资源。五是职业病高发将导致行业难以吸引人才进入,制约我省有色金属产业进一步持续快速发展。

  二、我省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高发原因分析

  我省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患较多的原因有:一是有色金属元素本身致毒性较高。除了常见的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以外,大部分有色金属元素本身对人体有害,如铅、汞、镉、铍、钨、锡、铜等均对人体有毒性;镍、铬、氡及其子体有致癌性;另外,有色金属矿藏伴生的一些非金属元素如硫、砷、磷、氟等,对人体具毒性作用。二是我省有色金属行业从业人数较多。我省规模以上有色企业的从业人数为35万人,有色金属种类比较齐全,产业衍生链较长,因此,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人数多,接触有害因素的种类多,职业病患的人数及病种也相对较多。三是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整体工艺水平较低。部分大型国有综合性(采、选、冶一体)有色企业生产工艺落后,企业效益较差,技术改造投入不足,生产环境不尽理想。四是对有色金属企业的监管难度较大。有色金属私营小矿山较多,多为偏远山区,监管难度大。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涉及大量的酸、碱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五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弱。仍有一大部分从业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个体生命与健康漠视。六是社会防治职业病的能力较差。缺乏行业的专业防治和康复机构,导致患者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三、我省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建议

  为解决当前有色金属行业职业病较多这一难题,建议从“防治结合”的角度采取措施。

  1.加强劳动保护,防控新增职业病人数。对全省有色金属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劳动保护,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尽量防止出现新的职业病。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加强对全省有色金属行业从业人员,尤其是一线员工,加强劳动保护,消除患者的后顾之忧。具体包括加强对作业场所检测、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装备检查、从业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与考核以及强制执行从业人员工伤、医疗保险等。

  2.加强医治疗养,减少已有职业病人数。一是建议由省卫计委牵头,对全省范围内有色金属行业采选冶企业一线员工每年进行分批次强制普检,并对职业病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了解情况。二是建议由省发改委牵头,对湖南有色劳动保护疗养医院进行提质改造。湖南有色劳动保护疗养医院曾经是全国有色金属行业唯一一所为全国有色系统职业病治疗和疗养服务的医院,地处长沙市,该院拥有全省一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验检测实验室、职业病体检与治疗实验室,但近年来设备老化、人才流失等情况较为严重,建议在原有基础上,对湖南有色劳动保护疗养医院进行提质改造。具体工作由省发改委批准,省卫计委立项并对办理《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给予支持,省财政厅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长沙市政府对该类公益性很强的项目在土地供给、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

  

  

  

  

  湘人社建函C〔2015〕108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70号建议的答复

  宋建民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有色金属产业职业病防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是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工矿企业众多、门类齐全,多个行业广泛存在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治工作一直是我省工伤预防的重点工作。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加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近年来,人社部门一直以强化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为基础,实施工作环境危害因素检测、安全培训与工伤预防宣传力度相结合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事前有风险评估、事后有验收报告”的风险评估机制,在降低决策风险的同时严格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健全工伤预防制度,全面做好推进职业健康检查、协同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开展安全培训三个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企业员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对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了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为了增强职业病防治能力,我省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省职业病防治院实施了化学中毒和核辐射救治大楼、实验大楼建设项目,提高了职业病监测和救治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规划纲要(2015-2020年)》精神,应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要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体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湖南省有色劳动保护疗养医院”地处长沙市,属于部门举办的疗养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省级政府负责制订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点规划各类省办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纳入所在地市的区域卫生规划。地市级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应充分考虑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但是,不主张继续加强部门或企业办疗养医院建设和发展,而应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改制。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1号)、《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0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4〕66号),明确“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时,要给非公立医院机构留有合理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兼并、托管、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省发改委将配合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做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点规划各类省办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置工作,切实加强职业病监测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建设,提高职业病预防控制能力。

  四、近年来,省财政厅一直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2011-2014年,省财政厅共拨付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资金1393万元(其中2011年433万元,2012年240万元,2013年240万元,2014年480万元),重点用于职业病监测、职业病宣传教育、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培训等项目。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业病监测与评估、制定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等。

  五、根据我省职业病人群情况,既要加强预防,防止发生新的职业病人,又要积极救治已诊断的职业病人;既要加强监管,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又要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民政救助、地方财政支持、或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多种途径筹措资金,解决职业病群体的保障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通过强有力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用人单位树立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确态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实好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要促使用人单位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患者的合法权益;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病危害等内容,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加大部门协作,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发生

  职业病防治关健在工伤预防。一是加大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明确职业病的“责、权、利”问题,促进相关企业增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范意识。二是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加强监管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企业申办和审核的必要条件,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参保工作,以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呼吁组建职业病防治协调机构,加大安全生产执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劳动监察执法的力度,形成“层层有人管,件件抓落实”的格局,实现职业病的共同防治。四是规范用工行为和全面推动各类人员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

  (三)加大保障资金筹措,呼吁建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我省职业病人多,伤残程度重,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待遇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仅全省各级工伤保险基金和地方财政收入都有较大困难。为全面作好这部分人群的工伤保障,必须多方面筹措资金,人社、卫生、民政、安监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一是探讨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模式,我们积极向中央部委和省政府反映,争取中央和省里相关部门的支持。二是加大工伤扩面征缴和工伤预防力度,完善劳动者参保、待遇支付等相关政策,方便劳动者参保、认定、鉴定和领取待遇,将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三是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协同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开展职业安全培训等全面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感谢您对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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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有色金属产业职业病防治的建议(建议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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