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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和谐的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议(提案034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07-15 16:57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集体与雇主或雇主组织就工资、劳动条件等进行谈判协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经过三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劳动关系正在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转型。

  近年来,我省劳资矛盾增多,影响和后果不容忽视。一是集体劳动冲突数量逐年增加,规模逐年扩大。从近三年统计情况看,湖南集体劳动争议有683起,其中仅2014年1-9月就有183起。二是劳资集体冲突向多行业蔓延。以往劳资集体冲突事件一直以交通运输业和制造业为主,现在则向电力、环卫等公共事业以及教育、医疗事业等行业蔓延。

  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变与冲突加剧,要求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心向集体劳动关系转移。但是,我们现有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仍以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主,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严重滞后,致使大量的集体劳动冲突得不到妥善解决。

  问题一:缺乏规范有效的调解运行机制。自2011年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我省2014年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已达56000多家,却没在协商制度本身的实施机制上下太多功夫,使得集体协商制度形同虚设。一旦发生劳资权利和利益纠纷,工人还是采取无序的方式进行抗争,而政府也没有一套完整的处理突发劳资集体冲突的有效调节机制。

  问题二:过度依赖政府调解资源。由于目前没有在企业和行业层面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劳资关系协商机制,一旦发生劳资冲突,劳资双方只有依赖政府解决。资方希望借助政府和警力平息冲突,恢复生产;劳方则以影响社会秩序、制造声势等手段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而政府为了快速制止冲突,往往采用“出警”等强硬手段。其结果是,集体劳动冲突最终虽然落下帷幕,但并得到有效解决。而且,用警力来平息劳资冲突,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还会使政府疲于应付。

  问题三:缺乏劳资平等权益保护机制。在很多劳资集体冲突中,劳方都向资方提出了对话、谈判的要求。这说明,劳方集体维权的意识在崛起,市场化的劳资协调机制正在发育。但企业并没有作好准备,对劳方的诉求回避拖延;有些地方政府也没有作好准备,惯用老一套的方法和方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更不用说进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制度创新。这样缺乏长远目光的维稳处理方式,埋下了劳资冲突的巨大隐患。

  构建和谐的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化解劳资冲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我们建议:

  (一)准确定性劳资集体冲突

  各级政府应转变观念,不要视劳资冲突为洪水猛兽,而应引导劳资集体冲突转向劳资集体谈判协商。劳资冲突是市场经济中的必然现象,只要工人的集体行动是理性的、合法的,没有给社会造成混乱,就应理性对待,慎用警力。切忌对工人集体行动的领导者乱扣帽子,切忌随便将正常的劳动冲突上升为敌我矛盾,切忌将工人的维权行动随意定性为政治事件。否则会激化矛盾,使冲突恶化。

  (二)积极促进劳资集体协商

  自上而下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之所以没有实效,是因为缺少职工的参与。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出现了很多基于职工要求产生的、自下而上的集体协商,真正起到了化解劳资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借鉴广东等地的经验,在发生了劳资集体冲突的企业或行业,政府和总工会应该搭建平台,积极斡旋,促使劳资双方坐到谈判桌,协商解决冲突。各级总工会充当企业基层工会或职工方的后盾,指导职工与资方谈判协商,最终化解劳资冲突,并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长久机制。

  (三)努力推动工会改革创新

  企业基层工会组织不健全、功能不完善,一直是我国劳资矛盾不断激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各级总工会:(1)不再单纯追求“两个普遍”的工会组建率和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而将建立有效的劳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作重点;(2)发生劳资集体冲突,当地总工会第一时间去现场,帮助工人进行集体协商,进而构建企业或行业的集体协商制度;(3)日常工作中培训工人维权意识及法律知识,在条件成熟的企业改选基层工会,推动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基层工会直选切忌“一窝蜂”追求数量,而应稳打稳扎。只有企业基层工会真正成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集体协商才能真正实行,才能建立长效的劳资协调机制。

  (四)吸纳社会力量进入劳动关系协调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利益多元化,代表不同利益的多元化组织产生。随着我国劳资冲突由个体转向集体, 非政府组织的职能会随着转变,帮助劳动者进行集体谈判将成为它们现在的主要职能。可以借鉴广东省在2012年提出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模式,由总工会充当枢纽型组织,将各种社会组织纳入体系中,让枢纽型社会组织来担当整合资源、配置资源、优化资源,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支持、自律自治的多元化的服务。各级政府及总工会对NGO创新协调劳动关系的经验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或直接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在劳动关系领域推进社会治理的变革,群策群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协调体系。 

   

  湘人社提函〔2015〕90号

   

  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344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总工会:

  胡颖委员提出的《关于构建和谐的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我省在全国较早地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人社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通过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积极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等一系列举措,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比如:我厅联合税务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经工资集体协商的工资税前据实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省政府在全国较早下发《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率先将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省人大较早出台了《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地方立法。2011年,省委省政府在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借此东风,我们将加快构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共建格局,以构建和发展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为目标,健全政府主导下的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社会三方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体制。

  一是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二是继续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落实《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三是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研究吸纳社会力量进入劳动关系协调体系,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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