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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破产、改制企业未续保职工社保问题的建议(建议1822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5-06-15 12:50

  近几年来,因为全省在岗职工的人均工资连续增长,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是连年上涨,职工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水涨船高。2013年湘阴县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退休金为1393元/月,远低于全省的平均水平1650元/月,说明湘阴县企业职工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全省也是比较低的,所以湘阴县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续保缴费压力比较大。尤其是原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续保反映最强烈,有很大一部分人确实负担不起。

  一、改制的基本情况。由于湘阴县以前是一个工业大县,1966年与汩罗分县后,企业老职工及家属都留在湘阴,形成了特困企业多的局面。截止2010年4月,湘阴县当时共有参保企业380家,参保对象38196人,其中涉及破产改制挂账企业111家,在职职工14245人,退休职工6789人。有91家企业挂账至2007年12月,在职职工6471人,退休职工3559人;20家企业要求挂账至2009年12月,在职职工7774人,退休职工3230人。改制置换各项有关金额的计算数据都是经过企业公示,职工认可了的。

  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续保情况。由于独立核算企业资产情况不同,各企业在置换职工身份时的经济补偿也不同。很多职工置换身份后,都只发放了置换补偿金。截止2010年底,除部分职工按社保局要求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外,还有大概5700多人没有续保。从2009年开始,湖南省人社厅对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做出了新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缴费当年的基数为准,不得以历年缴费基数补缴。按今年社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纳标准,每年应缴5796元,缴足15年(1996年1月—2010年12月)应缴纳86940元。以后可能会越来越高,致使部分职工缴纳困难,无力续保,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无法办理退休。迄今为止,大概还有4500多人没有续缴保险费,有2008人是从改制后一直没有续缴,有1562人是只续交到了2007年12月,有930人是只缴到了2010年12月。

  三、产生未续保的原因。1、续保意识差。在转换职工身份后,部分人抱着观望的态度,希望会有更好的政策解决,而没有续保。2、经济确实困难。企业职工置换身份后,大部分都是忙于生计,有的将置换补偿金作为营生本钱,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因家人有病,有的正值子女读书等,确实无力续缴。3、有部分职工想等到退休年龄时再来续缴,但是没有料到缴费基数上涨幅度之大。

  针对上述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关心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大局稳定,建议省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准许破产、改制企业下岗困难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历年基数续保缴费,以解决改制遗留问题。

 

 

 

 

湘人社建函C〔2015〕103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22号建议的答复

谭光辉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破产、改制企业未续保职工社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已享受政策优惠。一是在缴费比例上实施了优惠。国发〔2005〕3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同比企业职工减少了8%,但享受的待遇与同一缴费基数的企业职工一致。二是在缴费基数上可选择。国务院出台的规定中,灵活就业人员应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缴纳社保费,我省为让更多的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结合灵活就业人员困难较多的实际,从政策上也进行了优惠,在湘劳社政字〔2006〕16号文件中明确我省缴费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档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三是养老保险关系可接续。企业改制时,省、市各级出台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其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可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缴费手续,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记录个人权益。企业改制后的职工未实现参保单位就业的即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如职工没有续保,也即选择了自愿不再参保。

  二、符合政策规定基本条件即可享受待遇。根据社保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补充规定对未满十五年可延长退休时间继续缴费,延长至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仍不满十五年,要一次性缴足至十五年年。职工没有续缴,只要缴费年限达到最低标准,符合退休条件即可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三、关注困难职工的同时也需兼顾公平。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适当的普惠式制度,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核心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防止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和社会的过渡依赖。补缴如果仍以当年的基数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考虑物价上涨、人均收入增加等因素,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难以维系基金平衡的。这解决这一问题,促进当时基金征缴,我省出台的湘政办〔2009〕4号文规定,以不低于办理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缴费,是鼓励按时缴费,扼制欠费的一种经济措施。

  四、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必须可持续。养老保险不是社会救助,是参保人员的单位和本人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基金,供参保人员因年老退出劳动岗位后的生活保障。制度一旦定型,参保人员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对其它人员不公平,也引起相互攀比。加之养老制度设计必须考虑较长周期的基金平衡,包括代际转移等比较专业的技术问题,费基费率不能随意变动。对于我省已对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实行了大规模的挂账处理,基金承受能力已受较大影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均作了相应的调整。如再开更多新的政策“口子”少缴费,基金不能平衡,将影响后续退休人员和已退休人员的待遇支撑能力。

  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我省基金支撑能力的实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暂不能再降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感谢您对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省社保局基金征缴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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