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仲裁员证的人员,应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之后,参加过省级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仲裁业务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并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方有资格申领仲裁员证;
(二)申领仲裁员证人员如实、完整填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报所属市州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领条件审核《申请表》后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并汇总填写《仲裁员证申领审核表》与《申请表》一并上报省仲裁委员会备案,并由各地区的仲裁员信息系统管理员将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个人信息、照片等同时录入仲裁员信息管理系统;
(四)经省仲裁委员会书面审核,并在仲裁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录入符合条件申领人员的培训记录后,通过仲裁员管理信息系统上传部信息系统,并完成申领上报;
(五)部调解仲裁司通过仲裁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通过后统一核发仲裁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