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统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当场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选择确认书》;
2.对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填写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流转表》呈送所属业务处室单位审查。
(二)初审
1.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审。
(三)复审
1.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2.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决定
1.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标准并经审查通过的申请,签署同意许可;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未予审查通过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
(五)告知与送达
1.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发放行政许可文书,办理有关手续;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其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