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1.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时,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4. 时限:即时。
(二)初审
1.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复审
1.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2.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书面理由。
(四)决定
1. 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许可的批复;
2.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退回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五)告知与公示
1. 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发放许可证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其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