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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流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15-03-26 15:25

(一)受理

1. 全国、全省统考人员证书核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办理;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时,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初审

1.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核。

(三)复审

1.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2.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并视情况需要,到申请单位实地核查。

(四)决定

1. 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许可的批复;

2.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材料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五)告知与公示

1. 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其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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