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5.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二)审查
1. 初审
(1)工作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即根据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凡需补正材料的,应在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根据申办材料,到申办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处负责人复审。
2. 复核
(1)处分管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复核;
(2)提出复核意见,交处主要负责人审查。
3. 审查
处主要负责人接到材料后,即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和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和审核把关意见进行审定;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行政许可。
3. 时限:5 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1. 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通知申请人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单位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