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8-03-07 08:00
 湘人社发〔201710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行业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目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及要求

  各市州、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以上两个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目录》顺利实施及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平稳过渡。

  二、要明确分类,妥善处理有关后续工作

  (一)对国家明令取消许可和认证的职业,各市州以及鉴定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开展职业资格认证活动。

  (二)对于国家未取消认证但又未列入《目录》的职业,在《目录》正式颁布(2017912日)前,已发布鉴定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妥善安排,其鉴定考试应在20171231日前完成,具体由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筹安排。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

  (四)对于已列入《目录》的职业,各市州以及鉴定所要严格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规范、准确、完整使用《目录》规定的职业名称。

  三、要加强监管,建立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规范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做好现有职业技能鉴定所清理整顿。省厅将重新明确各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范围,未进《目录》的,一律要从《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上剔除。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职业在《目录》内并正常运行的,省厅统一对外公示;职业技能鉴定所三年及以上未开展鉴定活动、同时未按规定接受相关人社部门监管,若属原申请建所法人单位已不存在,名存实亡的,经公示后依法取消鉴定资格,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鉴定职业不在《目录》范围内的空壳鉴定所和企业、机构重组等原因无法正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设定一年整改期,允许建所单位创造条件,增设鉴定职业,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鉴定资格。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州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要求,加强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市场监管与服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目录》范围内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支持,并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现场质量督导。现场质量督导将作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监管的重要措施。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应事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湖南省湖南世界国际职业资格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要按文件要求进一步整治和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活动,强化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及职业资格认证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违规进行职业资格认证的要严肃查处。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1218

   

  


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doc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9516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