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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德市《关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罚执行期满后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9-17 15:14

湘人社函〔2014〕240号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罚执行期满后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常人社〔2014〕12号,以下简称《请示》),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罚执行期满后的生活待遇,根据组织部、人社部、监察部和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和组织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你们可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生活费发放标准,酌情处理。同时,鉴于常德市已经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放,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的退休人员执行期满后的生活待遇,可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待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统一政策执行。
  此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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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常德市《关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刑罚执行期满后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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