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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解冻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专项资金的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7-23 16:02

湘人社函〔2014〕15号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教〔2007〕6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42号)等文件规定,2013年12月31日,湖南省财政厅财政国库管理局按照全国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办公室“资助办发〔2012〕2号”文件规定,拨付了武陵山连片贫困地区困难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专项资金1158500元到我厅所属的省就业培训中心(账号:43001712661050000901)。

  此笔资金为2012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专项资金。由于该中心前段时间存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的司法纠纷,银行账户均已被贵院冻结,造成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

  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的规定,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资金到位后,须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通过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将助学金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鉴于以上情况,考虑到该笔资金的特殊性、专项性,并且该项资金不属于该中心自有资金,其只履行代发责任和义务,特此申请法院将此笔资金解冻,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

  望支持解决为盼!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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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解冻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专项资金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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