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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3-10-22 00:47

湘人社发〔20136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要求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三部门文件,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任务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要按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工作。

二、积极探索改革实践

各地要认真总结、借鉴前一阶段开展付费方式改革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并对照三部门文件进行完善和推介。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目标,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基金预算管理与费用结算管理结合起来,将总额控制管理与服务协议管理结合起来,将实施付费总额控制与强化医疗服务监管结合起来。在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积极主动、因地制宜推进付费方式改革,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服务成本,不断提高基金的保障绩效,实现统筹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是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也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协作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预算和费用结算的监督,并按政策规定落实补助资金,保障工作经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其增强成本控制意识,规范诊疗服务行为,防范和避免推诿病人现象发生,并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医院数量和规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数据测算,科学合理制定和分解总额控制指标,并要完善定点服务协议和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的实时监控,改进和加强费用结算管理工作。

2013年起,各地都要按照三部门文件要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所有统筹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各地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具体工作方案请于20133月前报省直三部门,各地在组织实施工作中有何具体问题和意见、以及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与三部门联系。

省人社厅联系人:周阳辉,联系电话:0731-84900033

省财政厅联系人:严德勇,联系电话:0731-85165191

省卫生厅联系人:高纪平,联系电话:0731-84822040

 

附件:《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
                                                                    
 2013111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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