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1〕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部分困难国有企业既无力推进改革改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也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影响了职工养老保险权益,影响了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保障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合法权益,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做好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责任主体
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职工法定义务,是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具体体现。困难国有企业及其职工要切实提高按规定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的认识。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保单位和职工都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的责任主体为参保单位,个人缴费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个人,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都足额缴纳到位,才能记录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没有足额缴纳到位的,不得收缴、不得记录个人账户、不能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达到国家和省里规定退休年龄和条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已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明确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办法
困难国有企业及其职工2008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继续按原缴费基数,按统一政策规定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补缴。企业原已停产、职工没有发放工资的,缴费基数可按同期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6年前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困难国有企业及其职工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统一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原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工字[2009]36号文件规定执行。已停产困难国有企业,2009年1月1日后未上岗、未发放工资的职工,2009年1月1日起也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和原省劳动保障厅湘劳社工字[2009]36号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清缴。
三、完善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措施
(一)摸清困难国有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底数
各级政府要掌握所属困难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职工人数、职工年龄结构等基本情况,开展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摸底调查,对困难国有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算清账,并予以封定。
(二)制定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方案
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措施,制定所属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总体方案,对解决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问题做出总体安排。同时各级政府要指导、帮助和督促所属困难国有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处理,分别制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具体方案,对解决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做出具体安排。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清缴养老保险欠费
困难国有企业应努力恢复和改善生产经营,多方筹集资金,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企业经营收入、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应优先用于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困难国有企业清缴养老保险欠费。要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变现工作,各级政府所属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统筹使用,按规定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社会保险特定补助资金可按规定用于困难国有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财政要按要求加大调整支出结构,帮助困难国有企业清缴养老保险欠费。对停产多年、恢复生产经营无望的国有企业,各级政府要加快推动其改革改制,理顺职工劳动关系。
困难国有企业全额清缴养老保险欠费确有困难的,在2009年以后不发生新的欠费前提下,2008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费部分的60%和个人缴费部分清缴到位后,单位欠缴的40%以内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待今后企业破产改制时一并处理。
困难国有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我省经济体制转轨和国有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欠费时间长,欠费金额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问题,充分认识到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政府要把妥善做好困难国有企业养老保险欠费清缴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职工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分级负责,认真研究对策,切实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