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函〔2011〕17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208号省政府令)的要求,现将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法》、《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认真制订当地2011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案,并于6月10日前报省厅劳动关系处。
二、各地要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公式分别测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人均最低月生活费用支出”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城镇居民调查户基本情况最低收入组的消费支出数据,“就业者的平均赡养人口系数”采用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数据。调整数按照《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
三、省政府公布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后,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各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报市州政府审定,并报省厅劳动关系处备案后公布实施。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地要在适当时候开展最低工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