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有网友向本报反映,自己医保在醴陵市,户口在株洲市,在株洲就医为何要加收20%的异地转诊费?
记者从株洲市人社局医保处获悉,该市日前发布《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本项费用收取有政策依据,但不是“加收”,而是个人“先行自付”,且最新的政策是从9月1日起,该市参保人员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
“相较于之前,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20%,此次调整,提高了报销比例。”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人的压力,也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分级诊疗,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据悉,《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每五年更新一次,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则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该《办法》,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分别为8%、10%、12%、14%;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分别为5%、7%、8%、9%。退休人员按以上自付比例的70%执行。
上述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应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市内具备转诊转院条件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办理转院手续,方能进行联网直接结算。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