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前不久,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同时,今年又是劳动仲裁制度恢复三十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十周年。今天,我们召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肯定一年来我省调解仲裁工作
一年来,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去产能职工安置压力不断加大、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我省调解仲裁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攻坚克难、奋力拼搏,积极进取、开拓创新,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基层建设,办案质量和效率有了明显提升,对保持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是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017年前三季度,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当期结案率达100%,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化解了大量劳动人事争议,减少了冲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调解仲裁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出台了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把专业性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统一办案标准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限;出台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标准,依法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发布仲裁指导案例,对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强调、裁、审衔接,建立调解仲裁诉讼联动机制。三是调解仲裁的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加强仲裁院标准化建设,开展示范仲裁院评选创建活动,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开展新任仲裁员的任职培训和调解员骨干培训,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调解仲裁机构、队伍及经费等各方面的保障不断增强。同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队伍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能力,服务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
二、准确把握新时代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逻辑起点。我们要认清新时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握机遇、应对挑战,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
(一)党的十九大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出系列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总纲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必须以十九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好十九大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一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通篇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执政理念,充分体现了坚定的人民立场、鲜明的民本情怀和深厚的民生情结,在民生方面定位更高、要求更新、分量更重、措施更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然要求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突出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导向,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必须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我国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中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制度有着类似的强制性、权威性、中立性以及多方参与性等特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首要的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精神,守住公平正义这条底线,切实增强调解仲裁工作的公信力。三是必须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仲裁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要注重发挥各方作用,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创新调解仲裁工作机制,在源头上建立预防为主的利益协调机制,在过程中建立渠道通畅的诉求表达机制,在处置上建立调裁诉紧密衔接的矛盾调处机制,做到调解仲裁的全过程有效应对、及时处置,达到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目标。
(二)经济新常态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带来新挑战。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关键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增长速度换档期,在经济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传导到劳动关系领域,对我们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一是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不稳定性增加。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三去一降一补”,需要大量淘汰钢铁、煤炭等传统行业落后产能,处理“僵尸企业”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关闭将会带来结构性失业的阵痛,会有大量职工需要分流安置,由此引发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等方面的劳动争议可能会增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处于一个上升阶段,个别地方、个别企业劳资矛盾可能会进一步激化。二是劳动关系领域的“两难”问题更加突出。比如劳动用工的灵活性问题,用工灵活性太强,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灵活性太差,又可能会导致企业因用工管理僵化而失去活力。比如工资的问题,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是共享发展的应有之义、扩大消费的重要举措,但如果工资增长超过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又会影响企业成本和竞争力。面对这些“两难”的问题,我们在调解仲裁工作中要把握好尺度,找到平衡点,既要注重化解冲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更要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筑牢民生底线。三是新兴经济业态发展对劳动关系调整模式提出了新课题。近年来,以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为特征的“互联网+”等新兴经济形态快速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用工方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者与单位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民事合伙关系之间难以确定。比如嘀嘀打车,司机既是平台公司的员工,又是自己的雇主。如何处理这类劳动关系矛盾,是劳动关系管理面临的新难题,是我们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三)充分认识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诉求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出的新任务。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劳动者有了更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一是劳动者需求层次不断提高。在劳动权利上,他们不仅要求获得劳动报酬,而且在工作场所、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劳动权益诉求也日益强烈,并且逐步向争取体面劳动、享受各项社会保障转变;在收入分配上,他们不仅追求更体面的工资收入,而且希望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在职业发展上,不仅关心当下的工作待遇,而且关注长远的职业发展,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调解仲裁工作必须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多元的诉求,加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共建共享共治。二是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近年来,《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一大批劳动保障法律及配套法规的普及和实施,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都会自觉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权益,一大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通过法定途径得到处理,国家公权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公共服务的供给与群众的需求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如劳动争议仲裁的基层组织建设、仲裁员队伍建设、办案规范化建设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劳动者逐步形成集体意识。过去,劳动者维权大都是个人行为,劳动争议案件以个体案件为主。现在,一些有共同利益诉求的劳动者自发地组织起来,与企业进行抗争,通过集访、罢工、谈判等多种形式表达集体诉求。劳动者集体维权,直接导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加,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触点多、燃点低、冲突性强,加之集体案件中一些“职业维权人”干预,增加了处理难度。
三、努力开创新时代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各方面工作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开创新时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
(一)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调解仲裁在保障民生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民生为本的要求贯穿于调解仲裁工作的全过程,依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民生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畅通受理渠道,所有案件要做到应受尽受,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当事人维权有门,引导劳资双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争议,筑牢和谐劳动关系的第一道防线。要坚持调解优先、能调则调,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的柔性化方式解决争议,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要坚持高效便民,进一步改革庭审方式,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积极推行简易案件快速审结、复杂案件合议审理的办法,探索通过建立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派出庭、流动庭,实行送“庭”上门服务。对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开辟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通过导诉服务、简化立案程序、终局裁决、先予执行、优先执行等措施,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实行快立、快调、快结。
(二)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提高调解仲裁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坚持法治统领,弘扬法治精神,公开、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自觉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坚持“阳光仲裁”,案件审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要加强对全省调解仲裁办案标准化的指导,统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等事项在法律适用上的标准,做到同案同判;要推动调解仲裁示范案例制度化,定期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遴选、评析和公布,指导调解仲裁工作。要着重做好裁审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与法院定期沟通协商、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案件信息交流等制度,实现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目标。要重点做好仲裁终局案件和仲裁逾期未结案件与法院立案环节之间的衔接,切实解决裁审标准不统一、裁审程序衔接不到位导致裁审效率不高等问题,确保当事人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
(三)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能力。加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基本建设力度,在全省各县市区普遍建成争议处理能力强,社会公信力高,具有较高服务能力的仲裁院;还要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好市、县一级调解仲裁机构单位性质、人员身份等切身利益问题。加强基层调解组织的基础建设,继续推进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调解组织建设,加强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采取专业培训、案例研讨、现场观摩等方式、不断提高办案能力。探索建立仲裁员管理办法,严格专兼职仲裁员准入标准,严把入口关,切实加强聘用期管理,完善退出机制。要大力推进调解仲裁信息化建设和标准仲裁庭建设,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实现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交流和办案监督的作用。
(四)聚焦新情况新矛盾,着力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我们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基本职责。要注意掌握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领域重大问题的研究,认真做好趋势预测分析和对策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苗头性突出问题,增强工作的敏锐性和前瞻性。要加强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研究,通过专案研讨、部门会商等多种形式开展研讨,努力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使案件经得起检验。要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急调处机制,坚持优先受理、优先处理,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协商、理性谈判。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省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仲裁院是仲裁委下设的实体化的办事机构,要积极主动作为,切实负起工作责任,全面完成仲裁委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
新时代调解仲裁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我们要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坚定信心、开拓创新,努力推动新时代调解仲裁事业取得新发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转自湖南民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