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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这个不可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6-10-31 11:26

  近日,岳阳市工伤保险处接待了一位因工作而受伤的李女士。据李女士说:自己在单位因工作原因受伤,单位只给自己买了商业保险,同时商业保险也根据李女士的伤情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与工伤保险的待遇还有一点差距,但工厂老板以买了意外保险为由拒付其他费用。李女士问:是否能用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

  岳阳市工伤基金管理服务处答复:商业保险不能够替代工伤保险,工厂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可见,任何的用人单位,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行为纯粹属于给员工的额外福利,无法起到替代工伤保险的功能。

转自湖南民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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