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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劳动监察助“打工族”讨公道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14-07-11 11:32

  “劳动部门真是我们“打工族”的娘家人。”李艳、李飞等人从工作人员的手上接过自己辛苦劳动所得时由衷的感慨道。

  近日,湖南株洲市芦淞区劳动监察大队成功调解了一起工资纠纷案,为10多名被拖欠工资长达半年的农民工成功讨回“血汗钱”。

  据了解,李艳、李飞等人受另外9名同事委托来到芦淞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在芦淞区解放路上的永利会所工作期间被拖欠她和另外10名同事工资达半年之久。拖欠他们的工资共计68198元,其中5000元为押金。截至5月15日辞职当天,老板都没有发过工资,期间他预支过9900元。而按照他应聘时与老板的口头协议与以往的工资支付水平,他所担任的酒水部管理人一职月薪为1万元。他们辛苦工作半年却没有拿到应有的工资,且多次讨要无果。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李飙立即带领2名工作人员赶到永利会所实地询查、取证。最终查明:在该会所共有10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3万余元。监察大队随即向永利会所下发过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单位照数返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劳动监察员们顶烈日、冒酷暑,多次到会所所在地与会所负责人和李艳、李飞等人反复沟通、协商,并督促会所老板筹集资金,先行垫付李艳、李飞等人被拖欠的工资。

  5月31日晚,在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李飙陪同下,李艳、李飞等人拿到了被拖欠工资的1/3。会所负责人坦言因会所经营不善,资金紧缺,他正在想尽一切办法筹集资金,并承诺将在6月30日前与员工结清工资。

  据了解,2014年1月1日,湖南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确,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6000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的,为我省认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第一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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