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我省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一周年宣传日启动。厅领导彭崇谷、蔡畅元、杨春林、曾坤、陈范勋等到现场视察。主会场长沙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门前,省会新闻媒体记者30余人参加了报道。全省各地分别进行了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的重点: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律体制建设一直比较滞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律,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无法可依,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存在较多不利因素。《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险的纲领性、基础性法律,是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
二、湖南建立了五项社会保险制度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省已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有用人单位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城镇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城镇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不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三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可以互相转移。目前国家正研究具体转移衔接办法,预计很快将会实现制度间无障碍转移。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已从制度上实现了“覆盖城乡居民”。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主要覆盖职业人员,并探索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保障制度体系和管理措施,开展扩大生育保障试点,落实城乡居民生育待遇,将居民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三、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属违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对此,《社会保险法》有明确规定:第8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参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的比例缴费,个人缴纳的8%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的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高的按不超过300%的标准。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内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政策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根据规定,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女干部)的年满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的年满50周岁。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转3版)
五、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人员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退休人员个人基本养老金水平高低,与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历年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即“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为使退休人员共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自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已连续8年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从2005年的均月基本养老金不到600元,提高到目前人均月基本养老金约1500元。
六、122个县市区全部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从2009年11月启动新农保试点,从2011年7月启动城居保试点,并坚持从本省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按照省级管理模式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运行体系,实现了全省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业务经办、统一基金监管和统一金融服务机构,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的称赞和衷心拥护。截止6月底,全省96个已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参保人数达2877.7万人,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为100%。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尚未试点的26个县市区已纳入2012年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于今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至此,我省122个县市区全部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全覆盖。
七、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按户籍性质自愿选择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我省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10个档次。各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增设每年高于1000元的缴费档次,但最高档次不能超过3000元。政府对参保缴费每人每年补贴30元,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提高政府补贴。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增加0.5元。对城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等缴费困难群体和重度残疾人,县市区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给予部分补贴。
政策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即每人每年660元。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八、我省推动全民医保目标的举措
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力推进医保扩面。全面实行了职工以单位、居民以家庭、学生以学校整体登记统一参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通过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实际情况,允许其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妥善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省城镇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941.21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789.51万人,城镇居民参保1151.70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加上新农合制度全面覆盖农村居民,我省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圆满完成国家新医改提出的扩面目标。
九、我省城镇基本医保的待遇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支撑能力,不断调整待遇政策,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一是通过提高最高支付封顶线、降低起付标准、适当提高床位费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住院医疗待遇水平。二是根据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合理确定支付比例,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三是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甲类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同时规范和加强特殊病种门诊补助管理,减轻群众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四是全省统一实施2011年版医保药品目录,适当扩大用药范围和提高用药水平,纳入报销的药品品种达到2421种、诊疗项目达到6183项。到2011年底,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全省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70% 左右,医保统筹基金实际均次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分别达到为4405元、2494元。
十、全省年底基本实现异地就医及时结算
为规范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实现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我省出台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管理试行办法》。依托“大医保”信息系统,按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结算、委托监管的方式,积极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截止6月底,全省已有12个市州43个统筹区开始实行跨市州异地结算,异地结算4658人次,结算费用10416万元。省本级还与广州市进行了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试点。预计到年底,随着“大医保”信息系统的推广实施和全省联网,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范围逐步扩大,全省基本可以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跑腿”、“垫支”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十一、形成合力管好百姓“救命钱”
为有效杜绝医保基金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我省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医保基金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基金安全。重点是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和实施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依规享受医疗待遇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实施经办服务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医保基金征缴和支付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举报奖励办法;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医疗服务实时监控系统。目前,我省正在抓紧制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将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纪检监察、劳动监察和经办机构的整体功能,组织开展联合监管、交叉监管行动,形成监管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十二、职工工伤可以享受的待遇
目前可以认定工伤情形的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的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有: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康复性治疗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按政策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三、未来五年将提升全民医保的内在质量
“十二五”时期,我省将继续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继续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着力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提高支付水平,切实减轻群众负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多种方式减轻群众大病负担;通过多渠道筹资建立救助基金,从制度上缓解并逐步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积极推行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将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控制医药费用、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合理就医。
十四、湖南推进失业保险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稳步增加,基金收入和结余保持较快增长,待遇标准进一步提高。目前,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30万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3.5亿元,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达600元/月。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实际情况主要作了以下工作:一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全省各市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实现了应报尽保。二是探索建立我省失业保险预防就业、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增加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三是实行省级预算管理,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模式,实现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五个统一。四是大力推广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省、市级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了全省范围内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唯一性。五是注重规范服务、再造业务流程,在全省失业保险经办大厅中推行失业保险申报、缴费、待遇支付、信息查询的“一站式”服务,提供失业登记、待遇申领、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的“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