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编办,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省属各高等院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了公开招聘制度在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下同)全覆盖。但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开展还不平衡,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程序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尤为突出,个别地方和单位甚至出现了一些违规违纪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1〕45号)以及国家、我省有关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我省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范围和程序
1.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主要指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进行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规定执行,不列入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招聘范围。
2.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及全面完成岗位设置和原有人员聘用安置的基础上,针对相应的空缺岗位进行。
3.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招聘用编计划(含用编情况说明,下同)和岗位计划,制定招聘方案;
(2)核准和发布招聘公告;
(3)报名和资格审查;
(4)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5)体检;
(6)考核;
(7)公示;
(8)聘用核准备案;
(9)办理入编登记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招聘特殊需要、特殊岗位的人员,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或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简化招聘程序。
二、认真做好公开招聘方案制定、核准备案和公告工作
4.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编制使用情况,申报招聘用编计划和岗位计划,研究制定招聘方案。县市区事业单位的用编计划、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可以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申报和制定,用编计划报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招聘计划和方案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汇总、研究后提出;也可以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提出招聘用编计划的基础上,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招聘计划的申报和招聘方案的制定。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招聘人员数量、招聘岗位条件等。申报招聘计划须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并经编制部门核准同意使用相应事业编制。
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名称、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考试方式和范围;笔试、面试开考人数比例,综合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咨询电话;体检和考核人数比例确定及要求;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方式、纪律要求;聘用人员聘期及待遇;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5.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用编计划报省编办核准,公开招聘岗位计划和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高校招聘专任教师和科研人员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州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用编计划报同级编办进行用编核准,公开招聘备案计划和方案,报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公开招聘用编计划、岗位计划和方案核准的重点是,是否严格执行编制使用管理和岗位设置的规定,是否符合招聘范围、资格条件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组织实施和工作措施是否到位、周密等。严禁超编制和编制结构比例进人,严禁设置歧视性条件以及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指向性、限制性条件,更不得设置针对特定对象的“量身定做”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竞争,不得擅自设置加分条件、倾斜条件等。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用编核准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公开招聘方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公开招聘。
6.公开招聘计划和方案应由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并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指定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公开招聘用编计划一经核准,公开招聘方案和岗位计划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提出更改内容和理由,并将更改后的用编计划报经原核准的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将招聘方案和岗位计划报经原核准备案的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在原发布的范围内重新发布,并顺延报名和考试等时间。
三、切实加强公开招聘考试、体检和考核工作
7.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岗位招聘人数与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报名应聘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确需降低开考比例的,必须报经市州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在公开招聘方案中予以明确。
8.考试可以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必须将具体的考试工作方案事先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高校招聘专任教师和科研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程指导把关下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的优势,必要时可委托其负责笔试、面试的具体考务工作,搭建好考试考务服务平台。
9.公开招聘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个别行业和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州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也可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适当方式进行。要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突出岗位要求。对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应当以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为主,不应将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列为笔试内容;对管理岗位的招聘,应当以公共管理基础知识和符合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的测评为主。
笔试科目和主要内容、面试测评内容和方法等应事先报经核准后在招聘方案中一并公告。面试根据岗位要求,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测评、面谈、试教、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测评结果应当场公布。面试应由面试评委小组负责评分,其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的面试评委应占多数。
要规范公开招聘考试工作规程,严格命题制卷、阅卷评分、面试测评、保密等各环节的操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10.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影响较大、业界公认、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经事先报市州以上组织人社部同意,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即按公开招聘程序,在通过报名和资格审查后,予以免考,直接进入体检、考核程序。
11.经考试、体检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考核。考察应成立由2名以上熟悉干部人事工作人员组成的考察组,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核,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考察、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同时对考察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四、进一步严格公开招聘公示、聘用人员核准备案制度
12.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州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在招聘方案发布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安排专门人员接待信访举报,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的结论。
13.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正式确定为聘用对象,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呈报办理聘用核准或备案。省直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市州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报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市区、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经县市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4.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经核准备案同意聘用的,聘用单位应在完成批准备案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为新聘用人员办理入编登记;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原已核准的用编计划及相关手续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办妥登记手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聘用单位应在核准备案同意聘用并办理入编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及时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5.要加强新聘用人员的聘期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约定聘期、试用期,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新聘用人员从经核准备案同意聘用、办理入编登记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即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新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强化纪律监督,确保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16.要强化公开招聘工作监督。坚持阳光招聘,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公开招聘考试内部监督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积极防范公开招聘工作风险,确保考试安全。纪检监察机关全程参与对公开招聘的监督,确保招聘全过程公开透明,坚决杜绝“内部招聘”、“萝卜招聘”、“人情招聘”、试题泄密、考场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17.要进一步严肃公开招聘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开招聘政策,严禁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要求,严格回避制度,凡属应当回避的情形,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严肃考试、体检、考核、核准备案等各项工作纪律,切实规范招聘用编计划、岗位计划申报和岗位资格条件设置,严格按照招聘方案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聘用人员核准备案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符合规定的数量和编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随意增减。从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坚决防止和杜绝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8.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加大指导力度,严格制度规范,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从严审核把关,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事业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设置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规范具体招聘行为,确保在坚决执行公开招聘政策的同时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共同推进公开招聘工作顺利开展。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