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2〕141号
袁灿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现有政策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企业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二、关于“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额计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以此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的建议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实施范围、标准(包括计发基数的调整)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确定。您提出的“将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全额计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以此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建议,我们已经向国家人社部反映,人社部表示当前正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下一步拟就事业单位抚恤金计发基数予以明确。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政策动态并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5日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030)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3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