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提函〔2022〕60号
省卫健委:
白丽琼等委员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建立“第一村医”机制,筑牢基层卫生服务网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
层建设的精神和要求,在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等方面出台政策,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
二、相关政策
(一)职称评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按照上述要求,目前,我省在政府办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申报参评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类别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人员须下基层服务,其中,城市三级医院医师需到县级医疗单位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城市二级医院医师需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
(二)岗位聘用方面。《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91号)明确: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等保留不变,基层工作经历可作为晋职、晋级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建议的采纳意见及打算
根据委员所提建议,如果建立“第一村医”制度,我厅将重点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第一村医”是到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基础设施建设较弱的村开展帮扶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因此,“第一村医”的帮扶工作经历可视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基层服务经历。
(二)可单列“第一村医”职称评审政策。若建立“第一村医”制度,根据实施情况,可考虑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由所在地人社部门会同卫健部门自行制定标准自主进行评审。
(三)目前,我们正会同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考虑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县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年限、效果和实际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赋予评价权重,给予倾斜,鼓励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
(四)“第一村医”在任职期间可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岗位聘用的权利,履职期间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一村医”任职期满回单位,原则上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应岗位空缺内聘用,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暂时突破岗位结构比例,然后逐步消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9日
联系人姓名、职务:游江四级调研员联系电话:0731-849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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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