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2〕134号
李汇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教师教龄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教龄津贴基本情况
教龄津贴是国家针对中小学教师出台的一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其文件依据是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原劳动人事部《关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40号),根据相关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每月发放3-10元。自实施起至今,国家一直未调整教龄津贴标准。在实施初期,因物价和工资水平较低,教龄津贴对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物价和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国家工资政策的不断完善,教龄津贴设立之初体现对教师职业特殊倾斜的积极作用日趋弱化。2021年12月29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
二、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和我省教师待遇保障的做法
1、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制定属于中央事权。教龄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政策的制定、标准的调整属于中央事权。
2、教师的薪级工资体现了对资历的倾斜。教师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构成,其中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师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实行“一级一薪,定期升级”,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了65个薪级,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设置薪级工资,有利于教师经考核随工作年限的延长而增加工资,鼓励教师做好本职工作。
三、对于建议的采纳意见及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对于进一步激发教师爱岗敬业、坚守岗位,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们与国家有关部门联系得到答复,相关部门正在落实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会议精神,抓紧研究政策。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在国家调整教龄津贴征求意见时,及时建言献策;另一方面,待国家调整教龄津贴政策明确后,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13日
(联系单位:工资福利处)
(联系电话:0731-84900324)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湘西州人大常委会(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