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2〕90号
省教育厅:
罗婷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我市普惠性幼儿园规范发展的建议》(第13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建议”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件,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我省及时下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19号)文件,调整了包含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缴费费率。2020年为了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文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国家未将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此次阶段性减免范围。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号)规定,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属国家职权,省里无权进行调整。因此,不论是公办幼儿园,还是民办幼儿园,均不属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对象。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4日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84900031)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