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2〕89号
省教育厅:
黎耀辉等5名代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动民办义务教育规范有序、平稳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精神,2006年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编委、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8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编制外聘用人员(包括聘用的司机、打字员、服务员、勤杂人员等)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医生、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必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及教职工应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自2016年我省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来,先后出台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人社发〔2016〕50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湘职改办〔2019〕8号)等文件,持续规范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一是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并明确公办、民办中小学教师均依据此标准参评职称。从资格、条件和渠道畅通上,做到了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二是民办中小学教师享受了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民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与公办中小学教师相同,只要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即可自主申报,不受事业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而公办中小学教师须有岗位职数空缺时才能申报。
下一步,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要求,结合代表建议,我们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省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需要开展调研,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给予适当倾斜,为民办中小学校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4日
(联系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84900031)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2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