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1〕126号
段宗云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现有政策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建议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确实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差距较大。但由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实施范围、标准均由国家统一制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无权自行确定。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政策前,仍需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我们已经向国家层面反映,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国家提出建议,请求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政策。谢谢您的建议。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