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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22号建议的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5-21 16:43

湘人社建函〔2021121

姚献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放企业为超龄用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为基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重以及城镇化建设加快,越来越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加入到了社会生产工作中,其参加工伤保险的基本诉求也越来越强烈。

现行工伤保险政策体系设计是基于具备劳动关系这一基础,允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既要保障该类群体的工伤权益,又不能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冲击,因此需采取先行试点、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20211月,经我厅同意,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醴政办发〔20211号),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在醴陵市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争取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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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22号建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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