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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79号建议的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5-21 16:26

湘人社建函〔2021114

尊敬的李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调整我省企业社保缴纳基数与比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湖南社保工作的关注,并在百忙之中调研提出宝贵建议,为我们的政策制定和工作决策提供有益参考。收到建议后,我厅高度重视,会同省医保局深入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反馈如下:

一、有关形势分析

您所反映的郴州市园区企业社保缴费与外省特别是广东深圳等地存在差异的情况,是确实存在的。据我们了解,这种存在于内陆省份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差异,与地区社保基金收支状况、执行国家社保政策等因素有关。单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能够一定程度减轻企业负担,起到刺激实体经济发展和激发参保意愿的双重作用。然而,社会保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政治问题。社保政策设计,关系社保体系自我平衡与可持续,需要从人口、就业、经济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在过去国家政策相对宽松的情况下,沿海发达地区作为劳务输入省份,参保缴费率高,社保基金收大于支,条件允许企业参照较低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在国家强调社会保障制度顶层设计与刚性约束(特别是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大背景下,加之我省因长期劳务输出等原因,面临参保缴费率持续走低,社保基金收支缺口不断扩大的迫切现实问题的,在执行国家社保缴费基数与比例政策方面,必然保持从紧态势。

二、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等文件规定,除部分原审批试点企业可在单位缴费比例方面享受过渡费率(至202211),其他无论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方面,我省都是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统一按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核定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待遇的依据;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职工医疗保险方面,《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58号)对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准值、缴费工资基数口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了统一规定。其中,医保基金征缴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征缴基数,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执行。

三、下步工作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26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坚持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坚持国家顶层设计,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管理监督。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大制度参数,是体现国家社保制度刚性约束的关键要素。为此,我们在出于经济发展目的,对社保政策进行相应调整时,必须首要考虑遵守制度刚性约束,维护制度的统一性、规范性。

与此同时,为更好发挥社会保险的经济调节器作用,我们将积极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在严格遵守国家社保制度刚性约束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政策的系统与协同,统筹实施减费补贴政策。一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430日;二是继续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过渡费率试点,至202211日恢复至全国统一的费率;三是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四是在国家政策框架内积极探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各地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适当降低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非常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理解与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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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79号建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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