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无障碍浏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98号建议的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5-10 15:54

湘人社建函〔2021101

游飞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统一我省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标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保制度发展情况
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2007年7月—2014年4月,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二是2014年5月至今,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不再实行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了政府和集体给予缴费补贴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关于保障对象的确定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明确: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根据以上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须是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如已经实行了留地安置的,而未达到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标准的,不能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
三、国家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调整情况
目前,根据新修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拟定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缴费补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拟对补贴对象范围的认定、征地社保费用筹集和管理、参保选择等作出调整。
在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前,我省无修订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的上位政策依据,难以修订出台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保相关政策。目前,我厅已针对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保工作情况开展试点调研,下一步,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后,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10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298号建议的意见

2068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