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建函〔2021〕72号
省教育厅:
黄乐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基层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厅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爱教师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在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职称评审、提高待遇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倾斜政策,不断增强幼儿园教师职业吸引力,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二、相关政策
(一)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待遇。近些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厅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政策规定,和教育、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主要有:一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部署,确保及时按标准兑现幼儿园教师基本工资在同类专业技术人员基础上提高10%的政策。二是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于属于公益二类的幼儿园实行倾斜。三是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教龄津贴。四是实行基层教育人才津贴,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将公办园在编教师纳入该项津贴发放范围。
(二)公办幼儿园编外教师待遇。目前我省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主要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通过市场化招聘,由受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薪酬标准(遵循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规定)等相关条款,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劳动合同即视为合法合规。
(三)职称政策。自2016年我省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来,先后出台了《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人社发〔2016〕50号)、《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及管理办法》(湘职改办〔2019〕8号)等文件。一是单独制定了初中高级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评价标准,并明确公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均依据此标准参评职称。从资格、条件和渠道畅通上,做到了民办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二是为幼儿园增设了高级岗位。其中,副高岗位结构比例,按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4%掌握;正高岗位结构比例,不直接明确到单位,由省里在国家下达的指标内,统筹掌握。
三、对于提案的采纳意见及打算
一是配合教育、财政部门落实《加快推进湖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9-2022年)》精神,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二是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特别是普惠性幼儿园的用工指导服务,严格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其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薪酬制度,按照企业工资宏观调整政策,适时调整薪酬水平。三是做好养老保险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保障各类幼儿园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继续深化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大政策宣传和职称申报指导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共同推动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