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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82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 2021-04-22 11:25

湘人社建函〔202168

省委组织部:

李艳忠等1名代表《关于加强央企与政府部门人才交流的建议(第0082号)》收悉。经研究,现结合工作职能与实际,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方面

近年来,我们围绕打破身份体制障碍,积极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交流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意见》(湘组发201526号),省直事业单位可从国有企业引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市直可放宽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限制。

二、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招聘机制方面

乡镇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经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参照执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span>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span>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号)的相关规定,实行三放宽一允许(放宽年龄、学历、专业,允许限制户籍)等政策。

三、乡镇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倾斜方面

乡镇卫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平衡的原则,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工作性质、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进行核定。对乡镇事业单位正式引进的工作人员,单位基准线相应改变,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89号文相关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内部分配方案和结合绩效考核情况自主分配。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2040号),允许包括乡镇在内的事业单位突破现行工资制度,对紧缺、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分配形式。高层次人才薪酬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相应核增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我们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优化事业单位的内部考核分配,强化分配导向。指导单位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坚持多劳多得,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并切实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二是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三是落实好基本工资高定、艰苦边远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面向基层的工资倾斜政策,加强对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激励保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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